河北省2009年招录公务员简章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招录1080名公务员,其中:省直机关85名,省地方税务局系统县以下机关202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市、县机关65名,省司法厅所属各监狱330名,市级以下人民法院205名,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193名。现将招录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录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招录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对象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非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非现役军人身份人员。
(二)招录条件
l、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4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身体条件及健康状况符合公务员录用的标准;
6、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经历等其他条件(附后)。其中,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方法:从2009年8月(含8月)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认定:在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农村工作,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以及曾在地市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均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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