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昨日,召开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昨日,召开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修订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必要的经费,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人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普法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内容。
此外,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一名学校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
对不履行相关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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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