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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热点之新闻中的法律知识

2021-08-27 14:21:43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黑龙江分院

在事业单位考试里,公共基础知识科目当中,法律知识的考点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来一则新闻。

谷女士:我爸妈7月28号晚上9点多外出散步,走到哈药路326号达道街一侧的时候,楼上突然间就有一个阳台的外墙体掉下来了,把我妈妈给砸中了,我爸爸是擦伤,然后我妈当时就起不来了,后来叫救护车,20分钟救护车来了,在救护车上我妈基本上就心跳、呼吸就没有了,我爸爸当时也没有人顾得上,就看他身上有血,肩侧、腿有破的地方,他就给我打电话,我本人是在北京工作,他说你快回来,你妈被砸了,情况不太好,然后我就迅速抓着东西我就赶回来了,我4个多小时之后回到哈尔滨。到抢救的地方的时候,就看我爸自己在那抢救,大夫也是轮流那种,然后我同学当时我在路上的时候我就找同学,我说你快去看看我爸我妈,我同学就一直跟着说大夫跟叔叔说阿姨不行了,但是叔叔一直就不放弃,就说一定给我救,她一定没走。我妈妈63岁,我爸爸62岁,我妈身体一直特别好,她是一个特别开朗乐观的人。巨佳物业说它是物业公司,他只管楼上的私产,他说这个房子是在它那没有记录,不归他管,应该是归公产,但是后来我们也问了公产那边,公产那边说人家两年之前就买断了,人家是私产,后来我们找了房主,这房主说人家是有房本的,就是人家已经是私产了,但是巨佳物业不承认说他那边没有任何的记录。

如果把这则新闻改成考题,我们看看都会涉及什么考点:

7月28号晚上9点,谷女士在和爱人散步到哈药路达道街一侧时,被8楼801阳台墙体掉下的东西砸中,不幸去世。 房屋的所有人没有交物业费,和物业没有建立合同。请问此次事件中谁应该承担责任?

A、801房屋所有人

B、本栋楼全体业主

C、物业公司

D、公安部门

正确答案:BC

【解析】:《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

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楼体的外墙皮也不是某个业主个人家的,应该是全体业主,整栋楼全体业主大家的。《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筑物的基础、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因此,外墙的所有人就可以确定了,是全体业主共有,而不仅仅是阳台这家业主私人所有。

谁是管理人?一般来讲,管理人就是物业公司,显然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至于物业公司是否与业主签署了书面的或者纸质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影响物业服务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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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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