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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备考常识之12—14岁小朋友的“紧箍咒”

2021-08-06 15:37:47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河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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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湖南沅江市一名12岁的学生,由于晚餐后在家吸烟而被母亲抽打,随即其用菜刀将母亲砍了20余刀,致其母亲当场死亡。

2020年4月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10岁女孩被杀害后,抛尸于灌木丛,凶手只有12岁。但,这些不足14岁的小恶魔却是无罪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原来,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言外之意,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无论其行为有多么的骇人听闻、残忍至极,都是无罪,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现在社会信息发达,我们生活在知识爆炸的时代。现在的少年,和上世纪相比,生理发育、心理发展都趋向早熟!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低龄化,不得不让我们思考他们真不需要负责任吗?

终于,在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这类“恶魔们”,年龄不再是他们的“护身符”,也给他们上了一道紧箍咒。

【试题演练】

【单选】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张某(15周岁)因沉迷于游戏,某日趁老师午休,偷老师一部苹果手机,价值6000余元。

B.李某(13周岁)因妒忌同学长得比她漂亮,遂将同学约至自家杀害并肢解。

C.周某(19周岁)在同学聚会上,喝的酩酊大醉,后因为和同学产生口角,遂把同学打致重伤。

D.徐某(17周岁)聋哑人,偷得室友一块名表,价值5000余元。

【答案】A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需对本条规定的八类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盗窃罪不属于这八种犯罪类型之中。十五周岁的张某,偷老师一部价值6000元的手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3周岁的李某,故意将同学杀死,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B项不选。

C项:醉酒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C项不选。

D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聋哑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D项不选。

总之,常识的法律部分,新修订的部分法往往是容易出题的点,希望备考的小伙伴们能够不抛弃,不放弃,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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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onghai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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