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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备考之《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

2021-08-04 14:38:38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湖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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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我说家里缺个电脑,结果各种软件都在给我推送电脑,甚至心中想的东西也会“奇迹”般的被各种购物APP“洞察”。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越来越感觉到自己”裸奔“。确实,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那么,抛开道德角度,法律又怎么规范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共同来学习一下《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我们经常提到个人信息,什么可以被称之为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指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他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那么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在备考的过程的要辨析清楚以下几个重点: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是个人信息的来源,个人信息是对自然人自身情况的概括,具有人格权的内核。第二,个人信息须借助一定的载体来表现。计算机技术对于数量庞大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与汇总,抽象为个人数据分门别类的呈现在数据库中,进而形成形式固定的个人信息,不同的主体方可根据不同需要对其加以利用。第三,个人信息可以识别自然人。第四,个人信息可以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加以处理。第五,个人信息既包含人格利益也体现经济利益。

既然个人信息如此重要,那么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哪些适用?

首先,《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第四编《人格权》之中,这是因为一方面,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是一种具体人格权益,其与隐私权虽有密切联系但亦有明显的区别,它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与更正权等内容;另一方面,其规定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时,其主体享有人格权请求权保护以及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方式。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第一千零三十六条明确行为人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的规定,该规定即有关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基础性规则或原则性规定。

对于个人信息的重视,深刻体现了《民法典》的进步意义。

【例题】互联网时代,手机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社交工具,手机APP使用方便但也会带来个人信息和财产损失的风险,下列做法无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有:

A.设置有一定复杂性的开机密码

B.随意扫描不确定来源的二维码

C.不在手机上随意点出来源不明的链接

D.使用安全的网络环境上网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生活常识。

第二步,随意扫描不确定来源的二维码容易被后台植入木马等病毒,造成公民信息泄露,不利于保护公民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安全是指公民身份、财产等个人信息的安全状况。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泄露危害越来越严重,除了国家积极推进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进程之外,个人要提高信息保护的意识。方法:一是使用安全的网络环境上网。二是公民不要因为个人的小利益,在手机上随意点出来源不明的链接。三是手机一应要有开机密码,复杂性为难度以上,有利于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

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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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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