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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考备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020-03-09 16:49:04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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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1月20日前后,新冠肺炎疫情以极快的速度进入了我们公众视野,随之而来的除了各种医疗物资的紧缺,还伴随着一些相关犯罪案件的发生。

【案例1】

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从湖北荆州坐火车经停汉口转车回到成武县家中,11天后出现发热等症状,到医院就诊治疗期间隐瞒武汉接触史、发热史等。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2月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田某某拒绝执行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故意隐瞒自己的行程、病情和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前后共造成37人被隔离,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3月1日,田某某被成武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

2020年2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对彭某某(女,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来上饶过年。来上饶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来上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小编在此提醒大家,疫情期间,下列几个罪名需要搞清,而且对于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涉及法律考点的各位考生,这些罪名必然是重要考试热点。让我们一起来看吧~~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要考点】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重要提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强调:主观有故意,客观有危险,威胁公共安全!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重要考点】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主观上实施了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客观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共同生活以外的多人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的,属于“有传播严重危险”。

【具体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导致未及时发现密切接触人员或者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

在就诊或防疫检疫等过程中,隐瞒疫情相关接触史、旅居史,逃避接受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后,及时主动向医疗、疫情防控机构报告相关接触史、旅居史,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构成坦白、自首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

【重要提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强调:主观有故意,客观有危险!

三、妨害公务罪

【重要考点】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注意:此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重要提示】

妨害公务罪定罪强调:暴力威胁,公务人员!

四、非法狩猎罪

【重要考点】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具体情形】

近年来,麻雀因数量越来越稀少,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捕猎20只麻雀以上就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了。除了麻雀,捕猎癞蛤蟆也同样涉嫌犯罪。江苏省灌云县葛某因非法狩猎大量蟾蜍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刑后,收购蟾蜍的刘某等9人也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重要提示】

非法狩猎罪定罪强调:注意区域,注意工具,注意麻雀!

五、故意伤害罪

【重要考点】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重要提示】

故意伤害罪定罪强调:故意轻伤/故意降低医护,导致感染病毒!

六、非法经营罪

【重要考点】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重要提示】

非法经营罪定罪强调: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数额较大!

七、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

【重要考点】

诈骗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虚假广告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重要提示】

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定罪强调:前者骗财骗物,后者广告假推销!

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重要考点】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重要提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强调:关注事实真相,禁止造谣传谣!

九、寻衅滋事罪

【重要考点】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重要提示】

寻衅滋事罪定罪强调: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只违法不入罪!

疫情期间,诸如此类的犯罪罪名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在此小编重点为大家选了九种罪名,其他的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等,大家也可以进行关注。小编也温馨提示大家:疫情期间,遵纪守法,保护自己,安全大家,铸就战疫胜利;期盼摘下口罩,天气回暖,走出家门,静访美景花香!

下面我们来测试一下大家对于知识的掌握程度吧!

【习题演练】

2020年2月2日上午,王某在某省A区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人员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辖区民警朱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抓伤其脸部、颈部。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定性为( )

A. 寻衅滋事罪

B. 妨害公务罪

C.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D.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解析】《最高法 最高检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此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由此可知题中的“疫情防控巡查人员”“辖区民警朱某”均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对王某行为应当定性为妨害公务罪。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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