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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西省考公基法律常识—慈善法(2)

2019-05-14 11:09:34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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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慈善活动的定义和范围?

慈善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5.慈善活动的原则

(1)合法的原则;

(2)自愿的原则;

(3)诚信的原则;

(4)非营利的原则;

(5)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6.什么是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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