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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有关“人身自由”的常识

2019-04-24 15:46:44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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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人身方面的,以及与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人身自由权利的主要内容是: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这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侵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码的权利,它具有不可剥夺性。

3、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居住没有安全,人身自由也必然缺乏保障。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这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等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妨碍、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的内容作为公民的个人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阅或窃听。《宪法》第40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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