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社会工作者
【导读】2014年社会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请示的特点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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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示的适用范围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请示的特点
 
1.单一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这条规定强调了请示主题单一和主送机关单一的显着特点。把握这一特点对于正确运用请示文种尤为重要。
 
2.期复性。请示是下级机关为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一事项或解决某个问题而制发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反馈即期待上级明确表态予以答复。
 
3.时效性。一般来说,请示的事项是亟待明确或继续解决的问题,时效性很强,上级机关受文后应及时研究,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尽快做出批复,不宜久拖不复。否则,便会影响下级机关正常开展工作。
 
三、请示的分类
 
1.请求指示的请示。此类请示一般是政策性请示,是下级机关需请示要上级机关对原有政策规定作出明确解释,对变通处理的问题作出审查认定,对如何处理突发事件或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指示等请示。
 
2.请求批准的请示。此类请示是下级机关针对某些具体事宜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的请示,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3.请求批转的请示。下级机关就某一涉及面广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办法,需各有关方面协同办理,但按规定又不能指令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部门办理,需上级机关审定后批转执行,这样的请示就属此类。


(责任编辑:Rukawa ka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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