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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隋唐宋法律制度1.2(2)

2013-08-09 10:29:20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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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在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维持封建礼教和对人民进行镇压的工具。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 律》,首先把谋反、某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 严禁妄认、盗卖、盗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过各种 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 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 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

  二、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唐律规定“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的行为为“公罪”;对“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行为定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即 “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所谓“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 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首犯从重处刑,从犯减轻刑罚。

  (3)合并论罪重罪吸收轻罪。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也就是采用 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即两罪轻重不等,只计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 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它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原则减免刑罚。唐律采用“自首原罪”做法。《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 原其罪。”即“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 或“不尽”之罪处刑。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 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5)类推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实行“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 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也就是指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 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老幼废疾者减刑。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第一,70岁以上,15岁以 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第二,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 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第三,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唐律疏议•贼盗》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 绞。”即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其他犯罪 均以此类推。

  (8)特权原则。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赎、当等特权 方面。

  ①议。即“八议”,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唐律明确记载:“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 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只是“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②请。请的规格低于议,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和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者上请皇 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③减。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上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例减 一等。

  ④赎。赎的范围为:“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 罪以下,听赎。”但对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⑤当。指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

  (9)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 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 者,不用此律。”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此外,卑 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11)化外人处罚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类相犯者,以法 律论。”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 的犯罪,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2.主要罪名

  (1) “十恶”。“十恶”是隋、唐、宋时期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封建统治秩序和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 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代《开皇律》正式形成“十恶”制度。“十恶”具体是 指: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的犯 罪;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的犯罪;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 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七曰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 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等犯罪;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 尊长的犯罪;九曰不义,即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十曰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 或父、祖妾的犯罪。唐律规定: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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