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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隋唐宋法律制度1.2

2013-08-09 10:29:20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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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概况 1.立法指导思想

  (1)奉行“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唐律疏议•名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德礼是行政教化 的根本,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 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这就是说,对于治理国家来说,刑罚虽然是辅助手段,可也是不能缺少的。所谓 德主刑辅者,实质上就是礼刑并用,相辅相成。

  (2)在立法上采取约法省刑  

  所谓“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早在高祖李渊时,就以 “务在宽简”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武德律》贯彻“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及至太宗即位以后,又明确提出: “用法务在宽简”。宽与简,是唐初立法的一个重要思想。贞观修律贯彻宽简原则“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 不可胜记。”李世民贞观元年下达“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 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人罪即引重条。”

  (3)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所谓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 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如李世民“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 为奸。”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4)执法严明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不等于一个国家统治的稳固;完备的法律只有 得到正确的、不折不扣的适用和实施,才p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唐初统治集团认识到这一点,强调依法办 事,严格执法。

  2.主要法律形式

  (1)律

  律是封建国家的基本法典,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在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法律规范, 其作用在于“正刑定罪”,即把一切危害封建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相应的刑罚手段予 以制裁。

  (2)令

  令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其作用是“设范立制”,是律的重要补充,故“律无 正文者,则行令”。

  (3)格

  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 下的各种单行敕令,又称敕格。格源于汉魏之际的科,南北朝时以格代科,从此格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为隋唐所 沿用。其中涉及国家各部门及百官办事规则的内容较多,即“百官所常行之事”,可以作为对犯罪者定罪量刑 的依据。

  (4)式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规则和公文程式,在唐朝也称为“永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在唐朝,在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组成的法律体系中,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凡违背令、 格、式的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总之,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定,律 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就是唐朝全部法律的实施。

  3.唐朝的主要法律

  (1)《武德律》

  《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命刘文静等在隋 开皇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五十三条新格。武德四年,又命裴寂等撰定律令,大致以《开皇律》为准,将 五十三条新格人于新律,余无所改。

  (2)《贞观律》

  鉴于《武德律》已不能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唐太宗李世民刚一即位,便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在 《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经前后10年的时间,于贞观十一年完成,颁行天下,称为贞观律,十二 篇,500条。《贞观律》对《武德律》的改动包括:第一,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第二,大大减少了旧律 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第三,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第四,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 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3)《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唐高宗时期, 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已发展到鼎盛阶段。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 改,制定出了《永徽律》12篇,500条。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 考试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的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 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 “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 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

  《唐六典》是唐玄宗年间编撰的一部有关唐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所有篇目完全是按唐代官制来 设置,详细地列出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的组织规模、官员编制及其职权范围。《唐六典》在中国法制史上 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从此编制行政法典和制定刑法典一样,成为 中国古代立法的一种传统。

  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命令大臣以当时的国家行政体制为基础,仿照西周《周官》一书依官职分类的体例编纂 《唐六典》,至开元二十六年完成。其内容,共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主要记载了唐朝国 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及职责,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奖惩、俸禄、退休等制度的规 定,可以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七年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格、敕、令、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也称《刑 法统类》。《统类》在法典的编纂上是一种新的形式,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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