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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战国-南北朝法律制度1.1

2013-08-09 10:21:47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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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事断于法  

  由法家提出的“缘法而治”,是新兴地主阶级最基本的法制原则之一。按照这一法制原则的要求,国家必 须制定供臣民一体遵守的法律。其次,这一原则要求君臣依法治理国家,处理政务。法家这种事断于法的思 想,取消了奴隶主贵族随心所欲地治人以罪的特权,并把刑罚变成了具有客观依据的比较稳定的惩罚手段。

  2.刑无等级

  这是法家关于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一旦制定之后,不管身份多贵、权力多大的人,违法必 按法论处。管仲在改革旧制度中,首先提出了法之于人,就象度量衡器之于物一样。物之轻重大小,标准在 器;人是否犯罪,应受何种刑罚,标准在法。商鞅则明确提出“刑无等级”的主张。

  3.重刑轻罪

  重刑轻罪就是要求对轻罪予以重罚,这是重刑主义理论在法制中的体现。重刑主义的极端表现就是重刑轻 罪,亦即所谓“行刑重其轻者”。对一切犯罪都应加以比犯罪者所得之利更大的惩罚。只有重罚轻罪,对极轻 的罪处以重刑,才能使轻罪不生,“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才能最终实现“以刑去刑”的目的。

  4.布之于众

  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公布成文法,国家把所有的法律都清楚地告诉臣民。首先,应当法律公开。春秋时期的 郑“铸刑书”和晋“铸刑鼎”,已开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战国时期的地主阶级掌权者继承了这一传统,主张 把法律公布于众。其次,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必使民知。法律公开只是为使民知法提供了条件,还要使百姓明白 了解法律的内容,才能达到使百姓依法“知所避就”的目的。

  二、《法经》

  1.《法经》的内容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

  《法经》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正律”、杂律和具律,前四篇主要内容是治“盗” “贼”。《盗》法是保护封 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囚》是关于审 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 律;《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法经》首先确立了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的立法宗旨。李悝认为盗和贼是对统治的最大威胁,所以放在了最前边。贼是指伤害人和反叛,杂是指盗、贼 之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具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2.《法经》的特点

  (1)《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把《盗》法放在六 篇之首。《法经》的内容反映了立法者的这种要求。

  (2)《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对盗符、盗玺、越城、群相聚等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侵犯君 主权威的行为,《法经》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3)《法经》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

  (4)《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 规范不一的局面。《法经》设《具法》一篇,集中规定对所有法律条文具有统帅作用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战国 时期立法水平的提高,它直接影响了秦律及汉律等,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确定了基本模式。

  3.《法经》的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 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 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 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 中“盗” “贼” “囚” “捕” “杂” “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三、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商鞅根据秦国的具体情况及改革的需要,扩充了新的内容:一是改法为律,二是制定新的法律。随着封建 法律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建设经验的积累,人们己经不满足于法的公平,而要求把法普遍适 用且有法必行放在更重要的地位。律正是体现了人们的这种要求。用“均布”的律,代替“平如水”的法,其 强调的是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法经》只有六篇,它的内容是有限的。为了调整新的社会关 系,商鞅必须充实法律内容。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看来,秦的法律内容的确已大大超出了《法经》的范 围,如《金布律》《司空律》《军爵律》等都是《法经》所未有的。

  2.明法重刑

  明法重刑,是早期法家“事断于法”和“重刑轻罪”立法原则的继续和发展。商鞅的明法,就是制定法律和 法令,公之于众,使人人皆知。另一方面就是“燔诗书而明法令”,即取缔其他各家特别是儒家的礼治学说,用 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在专任法治的重刑思想指导下,商鞅制订的重刑原则主要有:“行刑重 轻”。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刑用于将过”。商鞅认为,在人们已经犯了罪的情况下加以刑 罚,就不能禁止犯罪。只有当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就给予惩罚,大的邪恶犯罪行为才不会发生。是“行刑重轻” 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商鞅还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受罚。

  奖励告奸。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商鞅还奖励告奸,明令规定:“不告 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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