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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战国-南北朝法律制度1.2

2013-08-09 10:24:44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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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概况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 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

  1.法令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缘法而治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 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 ^

  3.严刑重法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 继续和发展。

  4.云梦秦简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 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 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 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 《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的摘录。《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 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 规定和文书程式。

  5.主要法律形式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 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 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 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 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 “课”等法律形式。

  二、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 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 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端)。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4)并合 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 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 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 控告他人,使无罪者人于罪,或使罪轻者人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 反坐。

  2.刑罚的种类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 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 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众集人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 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 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 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 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 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 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籍没” “赎’’ 等刑罚。

  三、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 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 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 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四、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巳设有“廷尉”。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 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 一是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 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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