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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定1.2(2)

2013-08-09 10:16:17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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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周天子相对于其他一切封国领地来说是大宗,其他诸侯相对而言皆 为小宗。同样,在诸侯国中,诸侯为大宗,其他卿大夫皆为小宗。在各个相对关系中,小宗应服从大宗,有义 务纳贡、帮助出兵征伐;大宗有义务保护小宗,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

  其三,各级诸侯、卿大夫、士即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 负责。这种宗法统治的特征在于家族统治。周王即周天子,既是国王,又是家族中的家长。在这种双重统治之 下,官吏与各级行政机构的选择采用“任人唯亲”的原则,完全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定。因此,宗法制 度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得政权的家族对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

  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结构。在宗法统治之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家族观念、 家族道德互为表里,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

  二、刑事立法

  1.刑法原则

  (1)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眚”,故意为“非眚”,偶犯为“非终”,惯犯为“惟终”。适用刑罚时, 如是过失和偶犯,虽罪行较重也可以减轻处罚。巳经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要件,反映了西周的刑法已经到了相 当高的水平。

  (2)罪责自负原则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提出“罪人不孥”主张。周公继承这一思想,反 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规定“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即一人犯罪,不得株连家属。这一原则在中国刑 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惜后来各朝代未能坚持此项原则。

  (3)罪疑惟轻。对疑罪的处理,并不是按无罪看待,而是酌情处罚。如“墨罪疑赦,罚百金,劓罪罚双 倍,等等。

  (4)宽严适中史料中有要做到“中正”、“执中”的记载。这些记载都是宽严适中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要杀 无罪者,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应。

  (5)正当防卫。“杀人而义者”,不负刑事责任。凡盗贼进人城乡人家,杀他无罪。当代法律史学者认为, 这些内容表明西周已存在近似现代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原则,被秦汉以后的法律所继承和发展。

  (6)矜老恤幼。已考虑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凡7岁以下,80岁以上的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 也不处以刑罚。

  2.主要罪名

  (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西周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这直接威胁奴隶主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4)群饮罪:西周统治者接受商朝灭亡的教训,规定不许聚众饮酒。

  三、民事立法

  1.所有权

  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或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个人财产私有权并存,也就是 说,王或天子是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则是不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对于除土地之外 的其他私有财产才能享有所有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根据西周的宗法制,土地在法律上全属周王所有,除王室直接控制王畿的土地之外,周天子将土地分别赐 给各诸侯,诸侯又分封给各级卿大夫。自天子至卿大夫,都把土地分成小块给一家一户的生产者耕种,称井 田。周天子有权收回所赐的土地,诸侯以下分得的土地只能由嫡长子世袭占有、使用、收益,而不得买卖或转 让。西周中期以后,逐渐出现了贵族以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事例,而且事实上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说 明贵族事实上已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原属国王享有的土地所有权逐渐为各级诸侯私有所取代。

  2.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起源最早的制度之一。氏族社会时代已经形成了很多婚姻习俗和惯例。一夫一妻 制是夏商周时期贵族阶级的基本的婚姻制度。

  (1)婚姻关系的成立在西周时已有了制度化的条件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①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有一个, 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通用。

  ②“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既有血缘伦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生育 遗传方面的原因,还有宗法政治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古人都已指出过。古人认为“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 也”,这是基于伦理方面的考虑。“同姓不婚,惧不殖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是基于生育方面的考虑,表明西周时代人们对近亲属结婚造成后代弱化的现象已有清楚的认识。至于《礼记•郊特性》中说的“取于异 性,所以附远厚别也”,则是西周统治者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提出的。西周以宗法制度统治天下,统治者希望 利用婚姻关系的纽带,达到联合异姓贵族增强统治力量的目的。西周同姓不婚的法律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演化为 一种古老的习俗,长期受到人们的重视。

  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 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2)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

  六礼的具体内容是: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求婚的礼物,要求用雁作为彩礼,表示守信义的意思。问 名,男方请人问女方的名字、年龄等事,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男方占卜,得到吉兆后,准备礼物通知 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吉之后,男方家派人送聘礼给女方家。此道程序又称作纳币或纳聘财。请期,男家选 定婚期,告诉女方家,请求女方家同意。亲迎,男方家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 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女方到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饮交杯酒等仪式,才算完成结婚之礼。六礼的名 称和程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 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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