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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定1.2

2013-08-09 10:16:17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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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

  (1) “以德配天” 

  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统治者“失德”他们就会失去 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会应运而生,并取而代之。

  所谓“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西周这种以德为核心的 天命观高度重视“民”的重要性,即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认 为民心向背决定着王朝的盛衰、兴亡,而统治者能否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的向背。

  (2) “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思想具体落实到法制领域便是“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 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 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 合的法制特色。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至 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之中。

  2.周公制礼

  周公是西周初年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名姬旦,是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武王死后周公辅政。相传周公 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法律规范的重要形 式之一。

  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是祭祀之 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在古代典籍中,周礼还 有六礼、九礼的种类划分。尽管周礼的内容很复杂,种类很繁多,但其基本原则只有两条:“亲亲”和‘‘尊

  3.吕刑

  西周初年即有刑法,分“轻典” “中典” “重典”,合称“三典”,用以镇压劳动人民。西周中期,阶级矛盾 尖锐,周穆王命吕侯(亦称甫侯)制定《吕刑》,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共三千条。这些刑罚主要也 是为了镇压劳动人民。《礼记•曲礼》(上)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可见礼与刑都是有阶级性的。 《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 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为是吕 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吕刑》原本今也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但这既不能看成 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能看成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结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在《尚书•吕 刑》中,记载着触犯刑法的人可以上交一定财物而免除一定的刑罚。1975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一件西周 中晚期青铜器——在其上铭文157字,记述了周王重臣伯阳父依据当时的刑法处理了一件案子,因诬告上级 训,一位任牧牛的小官被判处鞭打1000、黥面、免职,也可按照当朝法典交金(铜)300鑀,鞭打500处理。 训最后收到了金制作了这件青铜器。整个事件用比较严格的诉讼程序,最后还要有结案书,说明当时的法律程 序是相当完整的。

  4.九刑

  《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劓、剕、宫、 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西周的九刑。西周出现“九刑”,或 认为是周公所作“刑书九篇”,或认为是墨、劓、宫、刖、杀、流、赎、鞭、朴九种刑罚。

  5.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皆为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礼与刑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礼刑并用和 相互适用两个方面。礼主要是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关系,主要施于贵族内部,要求通过教化使人们自觉 地从积极方面为善,即“禁于将然”,“绝恶于未萌”。同时,礼又具有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的功能。因此,礼 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地兼及法律范畴,它是积极的规矩,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

  刑,则是消极的处罚,是统治者惩治“已然”犯罪的制裁手段。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礼借刑的强制力为后 盾,用刑正是为了更切实有效地维护礼,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生活行动。

  礼与刑在相互适用方面,表现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它是西周法制的又一特点,也一直被视为西 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但是,作为法的适用原则,并不是说礼对于庶人就没有约束力,也不是说奴 隶主贵族犯罪可以不处刑。

  6.宗法制度

  所谓“宗法”,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所谓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 式。宗法制度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

  西周初年,周武王在建国以后,为保证周族家天下的稳固,将天下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自己的兄弟,亲族 及功臣,当时称为“封邦建国”,即我们常说的“裂土封王”,逐渐形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宗法体制。周天子 把土地、人民分封给各级诸侯,称为“封国”;各级诸侯又把自己的“封国”分封给自己的兄弟、亲族、功臣, 即“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的领地“采邑”分封给自己的兄弟、亲族等,即“士”,士的领地称为“禄田”。 这样层层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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