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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的起源与演进知识点(2)

2013-08-08 11:21:23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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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设有“司法审查权”。美 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 过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之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 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的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

  法系。

  (3)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 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

  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 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 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之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 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 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4)两大法系的区别

  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因此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大区别。

  首先,法律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 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遵循先例 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其次,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 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人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具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 法律。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 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 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有不少属于判 例法的规范化。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 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 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 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哲学倾向,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理性主义的倾向,英美法系则更多的体现了

  经验主义的特点。

  需要指出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人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 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但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地存在。

  三、社会主义法

  1.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废除旧法创建新法

  1949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之建议》中指出:“国民政府一切法律无效,禁止在任 何刑事民事案件中,援引国民党的法律,法院的一切审判均依据军管会公布的法令及人民政府之政策处理。”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法律 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志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维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 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也作了 同样的规定。

  所有这些文献,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反映了我国革命形式的特点,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 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2)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积累了经验

  ①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确认了过渡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性质;

  ②国家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土地改造法、惩治反革 命条例、劳动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③1954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是 它的进一步发展。它反映了我国民主革命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国家要进人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

  ④1954年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式起点,它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 基础。

  (3)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国家政权,这是 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国家政权问题。如果没有掌握政权,法律就会是一纸 空文。

  (4)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①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 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 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无产阶级及其领导 下的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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