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8 11:21:23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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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法起源的主要原因
1.法起源的经济因素
法起源的经济因素是: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私有制的出现。
其具体过程为:生产发展—社会分工—出现剩余产品—私有制—阶级分化对立—统治阶级—法律。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各集团在毫无限制的 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和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则,来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保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限制甚至消灭那些对自己不利的因素。这说明了法律 一定具有阶级意志性。同时,统治阶级为了使自己的意志获得普遍认可和服从并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实施,就 要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这就使得法一定具有国家意志性。同时,从法起源的经济因素可以看出,法 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任意产物,而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和反映,是社会客观规律运动的产物。
2.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随氏族制度的解体而形成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这时社会上的集团也不再按氏族组织来划分,而 只能依阶级的利益来划分。社会矛盾的加剧和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一种比氏族习惯更有力的规范来调 整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表明法是统治阶级斗争之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同时也是 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过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初期的社会调整往往是个别调整,即针对具体人、具体行为所进行的只适用一次的调整。当某些 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性、较稳定的现象时,人们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而为这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于 是个别调整便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即统一的、反复适用的调整。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形成两个利益对立 的阶级,统治阶级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利益,迫使社会成员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行事,于是法律的 调整从一般的规范性调整中分离出来,法的调整逐渐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方式。法的调整的主体是政治社 会中最具权威的组织——国家,国家创制法并保证法律的实施。
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习惯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具有了阶级 性,逐渐转变为习惯法。统治阶级有选择地利用原有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 规范,而赋予法律的效力,从而形成最早的习惯法。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国家机关根据 一定的程序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逐渐产生了制定法。最早的制定 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还有个别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以后,国家适应社会的需要主动 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制定法成为法的主要渊源。因此,法律的产生过程,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善到 完善、由自发形成到自觉形成的长期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过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分化、到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的习惯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于一体,国家产生之初的习惯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没有明 显的界限,三者相互渗透、浑然一体。随着社会的进化、法律的发展成熟,法与道德、宗教规范开始分化,法 在调整方式、手段、范围等方面自成一体、相对独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特殊的作用。
第二节法的演进
—、古代法
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 制王权。
奴隶制法具有的共同特征: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 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刑罚种类繁 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依靠严刑峻罚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反 映了奴隶制法受传统影响较大。
封建制法具有的共同特征: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 地主的所有权;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刑罚酷烈,罪名繁多。
二、资本主义法
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资本 主义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
(2)资本主义法的本质
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 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2.法系
(1)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一般认为,法系是根据法 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 法律的总称。西方法学界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 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
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人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原先英国通行盎格 鲁——撒克逊人的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和罗马法在当地也有一定影响。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人侵后,随着土 地转人诺曼贵族,在加强中央集权王权的同时,英国国王派官员至全国各地进行巡回审理,并逐渐建立了一批 王室法院,以后通称为普通法院。这些官员和法院根据国王敕令,并参照当地习惯进行判决。在这种判决基础 上,逐步形成了一套全国适用的法律,通称为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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