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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备考之公安机关的外部执法监督精讲(4)

2013-07-15 13:56:56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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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公安部于2000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电话投诉工作的通 知》规范和完善了这项制度。a.按照规定,凡群众发现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可以 直接拨打“110”进行投诉;b.各级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投诉后,应当区别情况迅速进行调 查、处理;c.具体承办群众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110”报警服务 台备查。3日内难以办结的,应当告诉投诉人办理进展情况;d.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投诉,要将查处情况及 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对上报的处理情况要认真审查,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办理程序上确有错误,应限期予 以纠正;e.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的情况应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给被投诉对象,严禁对 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将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

  (3)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

  ①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的建立。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督,提高广大民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公安机关及 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警民关系,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聘请特邀监督员 制度,并于1998年7月22日颁布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具体规定了特邀监督员的条件、职责、职 权和监督工作要求。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公安部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干部、 新闻单位记者中,聘请了首批31位特邀监督员。同时也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把聘请特邀监督员工作作为健全 公安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各级公安机关通过聘请特邀监督员,进一步强化了监 督制约机制,对加强公安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增强广大民警的法律意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②特邀监督员的职责。a.对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 b.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c.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 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③特邀监督员的职权。与其职责相适应,特邀监督员有下列三项职权:a.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b.可以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了解所反映和转送的检举、控告和建议、 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c.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并 答复质询。

  ④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重视特邀监督员工作。a.特邀监督员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各级公安机 关和公安民警必须予以积极的协助和配合,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虚心诚恳地接受,认真纠正和 改进,并将情况及时向特邀监督员反馈;b.对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 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要认真进行查处;c.对特邀监督员就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的 质询,要认真负责地作出答复或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特邀监督员的质询;d.对 于不尊重、不支持特邀监督员工作,不虚心接受监督的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以违纪论处,视情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特别是对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设阻干扰或者打击报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 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重难点知识点解析:

   1.公安执法监督的定义: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良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 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2.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2)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敢权的重要手段;(3)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 障;(4)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3.督察制度的概念: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 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4.法制部门的监督的定义:法制部门的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 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5.公安行政复议的定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 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活动。

  6.公安赔偿的定义: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7.公安机关的外部执法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2)行政监察监督;(3)检察监督;(4)行政诉 讼监督;(5)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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