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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备考之公安机关的外部执法监督精讲(2)

2013-07-15 13:56:56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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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案监督

  ①立案监督的概念。立案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依法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行使监督职权,或者接受被害人请求而行使监督权,对公安机关 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②立案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立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 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 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 立案。

  (2)审查批捕

  ①审查批捕的法律依据。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保障这一措施的 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 行。”

  ②审查批捕的内容和形式。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3)审查起诉

  ①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 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②审查起诉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是:a.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b.有无遗漏罪行 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c.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d.有无附带民事诉讼;e.侦查活动是否 合法。 :•

  ③审查起诉的形式。a.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并根据起诉的条件分别作出提起 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b.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

  ①侦查活动合法性监督的内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内容是发 公凑机茗彔用人民鲁睿考诔告用教封—

  现和纠正下列违法行为:a.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b.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 手段收集证据的;c.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d.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e.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f.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g.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 撤案的;h.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i.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 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j.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k.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的行为的。

  ②侦查活动合法性监督的形式。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情节和后果,分 别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 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执行监督

  ①执行监督的概念。执行监督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实行监督,以 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

  ②执行监督的内容。其内容主要有:a.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实行监督; b.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c.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d.对判处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③执行监督的形式。人民检察院在上述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通过参与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通过受理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追究违法、违纪的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对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四、行政诉讼制度

  1.行政诉讼制度的概念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征

  行政诉讼是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列的三大诉讼之一,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即解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纠 纷,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引起的争议。

  (3)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 政机关,它们的诉讼地位不能互换。因此,行政诉讼制度又通俗地称为“民告官制度”。

  (4)主管审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提起和审理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受案条件和程序。

  (5)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判决予以维持;对于违 法的行政行为,判决予以撤销;对于显失公正的不当行政行为,判决予以变更。

  (6)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

  3.行政诉讼制度的性质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 以,行政诉讼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

  4.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终能够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于 保障人民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促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 政府威信,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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