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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3)

2013-01-31 18:16:14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宏阳股份

  四、商标权

  (一)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而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真题实例】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

  A. 数字 B. 三维标志C. 颜色组合 D. 音乐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D。《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故选D。

  (二)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通常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三)商标专用权期限

  1.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3.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的,商标专用权可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但在死亡、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第六节婚姻法与继承法

  一、结婚与离婚

  (一)结婚

  1.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②均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③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结婚登记的效力

  (1)我国实行登记结婚,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始确立夫妻关系。

  (2)办理结婚登记不得代理。

  (3)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从补办时起算。

  3.结婚登记机关

  (1)城市:男女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农村:男女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二)离婚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双方自愿;

  (2)已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2.诉讼离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诉讼离婚情形下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

  ①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者除外。“重大过错”是指具有《婚姻法》第32条前3款的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②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有如下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但此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受此限:女方提出离婚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3.子女抚养问题

  (1)抚养费

  ①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②抚养费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③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④判决后,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要求。

  (2)探望权

  ①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权;

  ②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③探望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④生效的离婚判决中不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有权单独就探望权起诉,应予受理。

  4.债务清偿

  (1)个人债务,由一方财产清偿。

  (2)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

  ①先由共同财产偿还。

  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约定分别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5.彩礼的返还问题

  下列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现已离婚的;

  (3)婚前给付并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已离婚的。

  6.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注意:(1)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定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三)夫妻债务

  1.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2.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及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3.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基于法定根据向另一方追偿。

  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定继承

  (一)继承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可以分为两大类:

  1.法定继承: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依法继承遗产的人。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真题实例】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A. 配偶子女父母 B. 兄弟配偶子女

  C. 子女父母兄弟 D. 父母兄弟配偶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嘱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要式民事行为。

  1.遗嘱能力:公民依法享有设立遗嘱,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效力:在数个遗嘱出现时,后立遗嘱优先于先立遗嘱;公证遗嘱优先于书面遗嘱和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遗嘱要式性的例外,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人、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3.特留份制度:遗嘱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该部分无效。

  4.共同遗嘱: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设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处分遗嘱人各自或共同的遗产。

  (二)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3.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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