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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2)

2013-01-31 18:16:14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宏阳股份

  第三节人身权法

  一、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即指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财产权益。

  2.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但法人的名称权除外。

  3.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

  4.人身权具有法定性,即民事主体不得自己创设人身权。

  5.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人身权的分类

  人身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维护其人格独立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权利,它概括和决定了具体人格权;

  (2)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

  2.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

  身份权具体包括:

  (1)亲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2)亲属权,即民事主体因为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关系互相享有的民事权利。

  配偶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①配偶间相互扶助、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②配偶间的忠诚权利和义务;

  ③配偶间的姓氏决定权和住所决定权;

  ④配偶间的社会活动自由权和日常事务代理权。

  二、具体人格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

  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处于危险时才能够行使;

  3.生命权是最基本的、独立的人格权;

  4.生命权一旦受到伤害,任何法律救济对本人都无济于事,法律救济在于对其亲属的财产和精神上的补偿。

  (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三)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对其肢体、器官等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的支配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姓名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姓名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3)合法的更名权。

  (五)名称权

  名称权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变更、依法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妨碍或侵害的权利。名称权是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依法可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法人和有关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六)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犯的权利。

  1.肖像权的基本内容

  (1)肖像制作权。自然人有权决定由自己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肖像权人有权对自己的肖像以任何合法的方式进行使用,并获取一定的收益。

  (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对于恶意污损、丑化、玷污其肖像或非法的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并可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但是他人合法的使用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2.肖像的合理使用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的活动使用;

  (3)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

  (4)基于教育和科研作用使用;

  (5)为肖像权人自身利益使用。

  【真题实例】 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法人也有肖像权

  B.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 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定进行

  D.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法人没有肖像权。

  (七)名誉权

  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依法享有的保有利益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名誉权是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及其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2.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

  (八)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3.个人通讯秘密权;

  4.个人隐私使用权。

  (九)荣誉权

  荣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获得的社会的积极和肯定评价所享有的,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或干涉的社会权利。荣誉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节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具有相对性,是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3)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2)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公平原则。合同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当是双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对等。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是受要约人。

  1.要约的成立要件

  (1)要约必须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需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其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2.要约邀请

  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对方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真题实例】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 报纸上刊登的商业广告

  B.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

  C. 某超市向居民小区散发的商品价目表

  D. 某机关给超市打电话要求购买10箱苹果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D。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ABC项均为要约邀请。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定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承诺仅仅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改,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明确规定不得作任何更改外,视为有效;

  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逾期承诺一般被视为新的要约;

  4.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1.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4.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无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而受损害一方当事人选择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

  1.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一)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1.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成立要件:

  (1)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该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或不得让与的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

  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应当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应当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只能主张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且不能就财产优先受偿,即“入库规则”。

  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基于债务人的债权的抗辩权均得以对抗债权人。

  (二)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进行的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处分行为的权利。

  1.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符合下列成立要件:

  (1)债务人有处分其财产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财产以至于影响对债权的清偿能力。

  (4)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的恶意。当二者为有偿行为时,主观上的恶意才为要件之一;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为无偿行为,不以其主观恶意为要件。

  2.撤销权的行使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为之。

  3.撤销权又称期间限制,《合同法》规定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分行为起1年内不行使权利即消灭;最长期间为自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三)保证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具有无偿性。

  1.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认定为连带保证。

  2.保证债务的范围

  有限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的债务范围,超出范围之外的债务不予保证。

  无限保证:当事人未明确规定保证债务的范围的保证。此时,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的权利

  (1)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特别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拒绝清偿其债务的权利。但是,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履行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过错。

  (四)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履行,给付对方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担保的制度。定金的法律特征如下:

  1.定金依书面合同的约定而成立,是一种约定担保。

  2.定金有着特殊的定金罚则。即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无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偿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五、合同责任

  (一)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依照《担保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缔约过失责任

  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未履行依诚实信用而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以下两种。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出卖人,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买受人。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动产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如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时转移。

  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转移。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五节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也称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由专利权、商标权等组成。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其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对其发明创造独占使用的权利;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的权利。

  二、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

  (一)作品

  作品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1.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如下特征: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如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二)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注释权与整理权。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

  1.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期不受限制。

  (2)作者死亡后,上述三项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

  (3)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上述三项权利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2.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1)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若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由继承人、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2)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单位作品及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创作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4)电影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三、专利权

  (一)专利的概念和类型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以现有技术为参照,被授予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

  2.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4.外观设计专利只需要具备新颖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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