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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备考

2013-01-31 18:27:59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宏阳股份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备考

  宪法

  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含义、特点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国家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 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2)在我国宪法修改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

  第一,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宪法的修改有两个主体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第二,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三,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真题实例】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表现包括()。

  A. 宪法是立国之本与治国之策B.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

  C.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D. 与宪法相抵触的一切法律和法规无效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表现在:(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2)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1.英国宪法的产生(宪政之母)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3.法国宪法的产生

  1789年,《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颁布的著名纲领性文件。1791 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该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

  4.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的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真题实例】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是()。

  A. 《钦定宪法大纲》 B.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 《中华民国约法》 D. 《中华民国宪法大纲》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第二节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构成及组织和活动原则

  所谓国家机构就是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和军事机关构成。

  下图为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图: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有: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所谓民主集中制,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民主。其体现有:

  (1)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的。

  (2)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3.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

  【真题实例】 下列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市教育局C. 省政协 D. 县人民检察院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省政协系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不是国家机关;县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考生必须掌握国家机关的性质,这往往是我们答题的基础。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三)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3.监督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后,予以罢免。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其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机构,外国鲜有类似机构。国外的议员(相当于我国人大代表)为职业,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为兼职,而人大一般每年只开一次会,会期约10天(一般在3月5日到3月15日)。这样,不得不设一个常设机构在人大闭会期间履行权力机关的职责。

  (三)职权

  1.立法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2.监督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8)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3.重大事项决定权

  (1)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5)决定特赦;

  (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四、国务院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不过,国务院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的,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

  (二)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为5年,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职权

  1.法规制定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2.提案权。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经济建设与社会生活的最高行政机构。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文件。国务院的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

  3.领导权。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行政监督权。

  4.任免权。主要是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

  5.行政区域划分权。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6.紧急状态决定权。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真题实例】 下列做法符合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是()。

  A.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B. 市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市长职务

  C. 国务院各部部长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D. 县人民政府设立秘书长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立法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宪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宪法》第87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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