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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南京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真题及答案解析(18)

2013-01-23 17:54:2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网

  江苏南京-2011-106.如果张父于2001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C.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答案】C

  【题型】法律

  【考点】继承法

  【作者】马璐璐

  【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所以本题选C。

  江苏南京-2011-107.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张某在被宣告死亡期同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

  B.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张某可与李某协议解除王某之子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D.若张某和王某公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应返还

  【答案】D

  【题型】法律

  【考点】民法

  【作者】马璐璐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A项说法正确。该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B项说法正确。该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C项说法正确。该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D项说法错误。

  (三)

  甲将其临街装有玻璃墙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内部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损毁。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

  江苏南京-2011-108.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案】D

  【题型】法律

  【考点】合同法

  【作者】马璐璐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果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的改善租赁物或者增设他物的行为,而且在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物的价值增加的,则出租人有义务返还有益费用。由于出租人返还的利益仅以其所得为限,因此有益费用的范围仅限于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物增加的价值额,而不能以承租人支出的数额为准。所以本题选D。

  江苏南京-2011-109.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当( )。

  A.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答案】A

  【题型】法律

  【考点】合同法

  【作者】马璐璐

  【解析】《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所以本题选A。

  江苏南京-2011-110.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答案】A

  【题型】法律

  【考点】合同法

  【作者】马璐璐

  【解析】《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该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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