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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南京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真题及答案解析(17)

2013-01-23 17:54:2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网

  六、案例分析题

  (本大题为单项选择题,请找出最佳答案,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在试卷上作答一律无效。)

  (一)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

  江苏南京-2011-101.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关于甲、乙应承担的犯罪类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D

  【题型】法律

  【考点】刑法

  【作者】马璐璐

  【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在主观上要求共犯之间通过意思联络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两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所以本题选D。

  江苏南京-2011-102.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的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

  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甲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D

  【题型】法律

  【考点】刑法

  【作者】马璐璐

  【解析】丁只有实施盗窃的故意,而没有伤害或者杀害丙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对丙的死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只能以盗窃罪单独定罪。所以本题选D。

  江苏南京-2011-103.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

  B.对甲、丁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C.甲、丁都应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C

  【题型】法律

  【考点】刑事法

  【作者】马璐璐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甲应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故A、B项应排除。另外,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双方都要为盗窃总额承担刑事责任。故排除D项。所以本题选C。

  江苏南京-2011-104.对于丁的投案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丁虽然投案,但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因而不构成自首

  B.丁虽然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代了本人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而构成自首

  C.丁构成自首且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构成立功

  D.丁构成坦白且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构成立功

  【答案】B

  【题型】法律

  【考点】刑法

  【作者】马璐璐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故本案中丁向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交待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的行为属于自首,所以本题选B。

  (二)

  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同拥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

  江苏南京-2011-105.法院对张某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

  A.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B.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C.应全部由张父继承

  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答案】B

  【题型】法律

  【考点】继承法

  【作者】马璐璐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死亡后,其中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属于王某所有,另外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为张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由其第一继承人王某、张某之子和张父继承,每人可分得1间房屋、1000元现金。因此王某共可得到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所以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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