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笔试时间和科目
笔试时间为9月15日至9月16日,共两天。
2012年9月15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12年9月15日14:00-16:30申论
2012年9月16日9:00-11:30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3、笔试地点:设在各市州,考生必须按报名时选择笔试的市州参加笔试,具体考场安排详见考生自行下载的准考证。
4、笔试加分
对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已取得毕业证书)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总成绩加10分。
9月17日至21日,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从网上下载填写《加分申请表》(详见附件3),带上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历证、退役证等证件资料,到报考定向 单位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进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不予加分。市州汇总后报省公务员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加分。
5、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6、考生笔试成绩将于10月上旬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湖南省公务员局网、湖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二)资格复审
面试前,按照管理权限,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对拟面试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请考生关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湖南省公务员局网、湖南人事考试网的公告,保持通讯畅通,做好资格复审准备。
(三)面试
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录职位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公务员考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公务员考试成绩相同的,以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如有考生放弃或资格审查不合格,可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有缺考科目的,不得参加面试。
对未达到面试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面试对象可按实际人数确定。对面试人数形不成竞争的职位,面试合格最低分数线为60分。
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
(四)体检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录职位计划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县级司法局司法助理员职位的体检工作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 发〔2007〕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修订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同时,须 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检和体能测评项目和 标准详见附件4。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为全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凡不参加体检(含体能测评)或在体检(含体能测评)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考察
体检(含体能测评)合格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2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六)公示和录取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无递补人选的,取消该职位计划。
公示结果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报
国家公务员局,由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时间要求
招录工作在12月中旬完成。
五、关于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培养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培养院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学习期间不准无故退学或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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