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3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
(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协助大学生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由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报市、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擅离服务岗位超过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服务期间,大学生如出现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三支一扶”大学生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应及时处理并同时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服务期间,因服务岗位安排或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情况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服务单位和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积极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为准,服务期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间,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服务单位按季度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对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大学生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业绩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业绩鉴定表》经服务单位、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不享受相关就业的优惠政策。
(四)通报原毕业高校和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五)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六)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如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六份,省、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服务单位、原毕业高校就业主管部门、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大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团省委。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