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三支一扶

  山东省各市、县(市、去)人事局: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等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开展“三支一扶”工作的实际情况,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各地在具体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三支一扶”办公室联系。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保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三支一扶”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根据“三支一扶”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第三条各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对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选拔工作,通过考试或考核,确定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初选名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体检。体检一般安排在市级医院进行。


  第四条 各市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报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cn)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 www.sdgxjy.cn)上进行公示。公示合格后,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发放《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通知书》。


  第五条 入选“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上岗前需进行培训,培训工作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由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具体组织。培训主要内容:基层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服务地区工作现状、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服务地的风土人情文化等。


  第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户口保留在毕业高校进行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政府人事部门,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高校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创造有利条件,按照要求积极做好本校学生组织发动、资格审查等工作,同时为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报到上岗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三支一扶”大学生不能正常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需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取消招募资格。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抵达服务地,协调落实生活条件,安排具体工作岗位,组织签署《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


  第十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各项保险。服务单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工作条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落实食宿、安全、卫生等生活保障措施,并为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为大学生建立服务档案,记录“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在有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任务的乡镇,择优选拔1至2名大学生兼任该乡镇团委副书记。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中共党员、有学校共青团工作经历者可优先考虑。对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和从事青年事务工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要会同团县委为其举办专门的培训班,做好有关基层共青团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试用期制度,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服务县卫生部门组织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安排其到基层医疗机构从事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意愿,服务期限可延长一年,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三支一扶”大学生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服务单位的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 “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五)不得以“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县、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接受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责任编辑:admin)

更多关于 山东三支一扶 的内容:

经典图书

  • 国考新大纲系列
  • 名师模块教材
  • 面试教材系列
  • 公务员省考教材
  • 华图教你赢系列
  • 热门分站
  • 热门地市
  • 热门考试
  • 热门信息
  • 热门推荐
  • 招考
  • 备考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

问知

为您解答一切公考疑问
华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