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三支一扶
【导读】2007年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以向服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被采用并产生良好效果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除因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被终止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按照“三支一扶”的政策规定及服务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确不适宜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经市“三支一扶”办书面报省“三支一扶”办同意,可终止其“三支一扶”服务资格。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镇以上医院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请假3日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请假3日以上7日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假7日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并逐级上报,由市“三支一扶”办审批。

    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日,1年内累计不超过20日。

    第二十一条  服务单位如发现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且2日内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应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擅离服务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归达15日以上的,视为终止服务资格。用人单位应将此情况在2日内上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再将情况逐级上报省“三支一扶”办。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如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暂停服务。

    (二)在半年内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

    (三)在半年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 “三支一扶”服务的(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应当终止服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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