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直 350个职位招录596人
济南 515个职位招录691人
临沂 452个职位招录561人
德州 346个职位招录502人
济宁 499个职位招录645人
菏泽 307个职位招录620人
潍坊 370个职位招录641人
滨州 220个职位招录333人
淄博 243个职位招录295人
聊城 308个职位招录390人
泰安 331个职位招录476人
东营 125个职位招录169人
枣庄 241个职位招录339人
日照 164个职位招录211人
青岛 480个职位招录736人
烟台 561个职位招录828人
威海 176个职位招录222人
一、考试安排:
提交报名申请时间:2022年11月19日9︰00至11月22日16︰00
提交报名申请:2022年11月19日11︰00至11月23日16︰00
报名确认时间:2022年11月23日16︰00前
网上缴费确认时间:2022年11月19日11︰00至11月24日16︰00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年2月21日9︰00至2月25日15︰00
二、笔试时间及内容
一、笔试时间安排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3年2月25日上午。具体安排为:
9︰00—10︰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30—12︰30 申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
2月25日下午 14︰30—16︰30
笔试地点:在全省各设区的市设置考点。
笔试形式: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笔试内容: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满分均为100分。申论试卷分为A类和B类。省级机关的职位,使用申论A类试卷;省属基层单位的职位,使用申论B类试卷。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公共科目笔试。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2023年1月中旬前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的,报考者须统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其他招录机关设置专业科目考试的,报考者还须参加相应的专业科目考试。
2.面试
面试形式: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等多种形式,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实行考官和考生双抽签。
三、政策
坚持重视基层导向:山东省共安排县级以下机关招录计划5919个,占全省招录计划的78.7%,定向招录退役军人233名,面向政策内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公务员89名。对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结合实际予以降低开考比例等适当政策倾斜。除“四级联考”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将单独组织面向基层党组织书记、优秀社区工作者等本土人才招录基层公务员工作,引导和鼓励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扎根基层、干事创业。
应届毕业生规模扩大:适当扩大应届毕业生招录规模,6174个职位不限制基层工作经历,符合职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同时,专门设置应届毕业生定向招录计划1921个,比2022年度增加573个。
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高级工、技师(含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可以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报考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招录职位。积极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设置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职位13个。
四、报考条件(以2023年度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录报考条件为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11月至2004年11月期间出生),2023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报考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1年11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录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市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符合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相应职位。
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高级工、技师(含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可以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报考符合职位资格条件且不限专业的招录职位。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违规辞去公职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参公人员)所在的同一招录机关或用人单位,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回避情形的机关(单位)或相应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