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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体现法治精神

  来源: 华图教育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公务员面试热点,电梯劝烟猝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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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1月23日上午,医生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老人突发心脏病离世一案二审公开宣判。河南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此前,劝阻吸烟者杨先生被猝死老人家属起诉索赔,法院一审曾判杨先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如今,杨先生认为二审判决结果“公平、公正”,并表示愿出于人道主义向死者家属捐赠一万元。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新华网刘怀丕:从惯常看,遇上类似的事,总是伤者、死者或长者为大,不论是非曲直,另一方必定要承担责任。而这次,却大不同。二审法院厘清事实真相,适用法律精准,明确责任划分,终审判决可谓刚正利落,避免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劝阻者认捐不认赔,虽理直气壮,却不失温情厚道。法律的归法律,人情的归人情,既扞卫了司法威严,又进行了道德教化。
 
    终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旗帜鲜明地进行了改判。这契合民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了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弘扬了社会正气。终审法院的这份担当与勇气,值得点赞。法院的改判也表明,司法支持和鼓励人们去做好事,即便发生了意外,只要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毋庸置疑,这个案件具有风向标意义。曾有一段时间,个别判决模棱两可,没立场、搞折中、和稀泥,含混是非善恶标准,导致社会上出现人不敢扶、架不敢劝、连小偷都不敢撵……仗义执言、见义勇为的事没人敢做。一个经典的判例给老百姓带来的冲击和教育效果,远超过纯粹的法律宣传。这个判决跳脱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地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摆平就是水平”的怪圈,对人们敢于去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是一个积极引导。
 
    司法刚正不阿,永远做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整个社会的公德心会越来越强,人们做好事善事时才会少几分顾忌、多几分坚定。若能如此久久为功,则民德归厚、河清海晏,计日可期。
 
    @工人日报符向军:拿本案来说,吸烟老人猝死是一起偶发意外事件,首先得证实杨先生存在侵权行为,才是适用公平原则予以补偿的前提。但杨先生劝阻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但是维护自身不受二手烟侵害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践行精神文明的表现,是合法且应予鼓励倡导的公益行为。如果法院认定杨先生过错,并判决承担经济责任,难免会对公众认知与社会价值观造成冲击,传递错误的司法价值导向。除非有证据证明杨先生在劝阻吸烟过程中有诸如大声斥责、谩骂侮辱、与对方有肢体冲突等不当行为,对死者造成身心伤害,并导致其情绪剧烈波动后猝死,进而构成违法侵权。而本案中杨先生在劝阻时一直理性平和,并不存在上述各类过失。
 
    “人死为大”是传统思想,为尽快息事宁人,在一些案件纠纷的处理中,不管被告事实上有无过错,法律上是否应承担责任,就搬出“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补偿责任或分担损失,造成和谐、公平的表象,事实上并非如此。
 
    法律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司法裁判则是人们行为的风向标,发挥着教育、预测、指引的功能。此案二审判决权责分明,充分发挥了司法定纷止争的作用,所传递的司法价值导向是积极、明晰的,即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的行为应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这与《民法总则》有关“见义勇为不担责”的精神有异曲同工之妙,让公众面对有违公序良俗的现象时,能更勇敢、更有底气地站出来发声、作为。这种尊重公众朴素情感和社会正确价值观的判决,才是符合法理、真正公平的判决,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央视评论岳屾山:二审法院不“和稀泥”的判决,既正确适用了法律,尊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坚定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引领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得到了公众广泛认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判决,不仅仅要考虑法律效果,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因为法院的判决具有指引社会公德和社会价值取向的作用,尤其是遇到这种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文明现象的问题,法院的判决更应当慎之又慎,正确适用法律,鼓励正确的行为,鼓励大家和明显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公共利益的现象作斗争。如果像一审法院这样判决的话,反而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引导。
 
    另外我们还看到,二审法院在及时纠正一审错误的同时,还将二审的纠正结果及时公开,并就相关疑点问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惑,这不仅是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宣扬,我们期待像这样的案件能够再多一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唯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才会更有说服力。二审法院针对劝阻行为是否理性正当、劝阻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者是否存在侵害过错或过失逐个回应,进行了充分地释法说理,最终认定劝阻合法正当,无需承担补偿责任,赢得了社会肯定。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要对每一起案件锱铢必较。在这起个案中,值得关注的是,一审判决作出后,劝阻者未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进行了改判。
 
    这样做于法有据吗?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在这起个案中,二审法院厘清了是非、主动进行了纠错,不仅体现了司法担当,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个案公正积累司法公信。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就要在个案中不回避问题,用司法判决引领和弘扬社会正气。
 
    @华商报杨鹏:面对一审判决结果,舆论不满意,认为存在“和稀泥”的嫌疑。同时,提出40万诉求的死者家属,对1.5万元的补偿也不认可,于是提起了上诉。如今,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一分钱的补偿也没有得到,舆论这下倒是特别满意。
 
    事实上,仔细推敲,一审判决最大的隐忧就在于,不是保护了弱者,而是间接保护了违法者。毕竟,在公共场合吸烟本来就是不被允许的,《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写得明明白白: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还幸亏老人家属提起了上诉,否则,存有重大隐忧的一审判决就可能得不到及时纠正,这个社会更要为此承担一个直接而又深远的影响,那就是只有不怕摊上事的人才会在公共禁烟场所积极履行公民权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恐怕会“理性”地选择忍受着烟民们的吞云吐雾。冷静想一想,如果制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情况,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今后有多少人会义无反顾地履行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呢?
 
    华图解析: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而且,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也就是说,本案中的杨欢医生,在看到有人在封闭的电梯中吸烟,有权利去劝阻。但是,如果说这就是导致老人心脏病去世的直接原因,而要求赔偿,显然有点说不过去。
 
    “人死为大”是传统民俗,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一原因,就让本来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反而是对法律的不尊重。要知道,很多时候都会出现个别意外事件,但这绝不可能成为劝阻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法律,永远是维护社会公德的坚强后盾。
 
    可以说,每一起热点案件背后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如果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则必然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影响到大家今后的挺身而出,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违悖了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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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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