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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改判,凸显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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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近日,备受关注的医生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老人突发心脏病离世一案二审公开宣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田某的诉讼请求。此前,一审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4条,判决医生杨帆补偿15000元。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新京报欧阳晨雨:郑州中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杨帆劝阻吸烟的行为正当,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保持理性、平和,未有肢体冲突。虽然劝阻行为与老人死亡时间先后发生,但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本由田某上诉,杨帆并没有上诉。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围绕上诉者的诉求来审理,但在该案中,二审法院没有被上诉者牵着走,而是重新厘定责任,并釜底抽薪,推翻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款的“前提”——劝阻和猝死之间的因果关系。公众场所禁止吸烟,是大势所趋,在郑州市的地方性法规中,亦有明确规定。杨帆的所作所为,不过是正常履行了应尽的公民义务,如果动辄得咎,以后谁又敢冒险劝阻吸烟行为?在司法判决的“负面导向”下,形成人人闭口不语、明哲保身的尴尬局面,公共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而,二审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纠偏,更重要的是,以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正义,明晰了权界,维护了公民的正当权利,让公民在行使诸如劝烟之类的公民责任时,多一份自信和笃定。
 
    @人民网蒋萌:吸烟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是一个悲剧。但是,老人在公共场所吸烟确属违规。医生扬帆劝阻吸烟,是出于善意,“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保持理性、平和,未有肢体冲突”说明其并无过错。然而,意外就这样发生了。一审法院判决医生杨帆补偿15000元,未尝没有安抚死者家属的意味。医生扬帆没有上诉,其或许感觉冤枉,但从“死者为大”的角度,他恐怕希望息事宁人。如果这个案子就这么判决并执行了,许多围观者今后恐怕不敢在公共场所劝阻他人吸烟,因为请勿吸烟也可能变得“高危”。死者家属的悲痛可以理解,但其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多少有点“得了不充分的理还不饶人”。二审法院认为医生劝阻吸烟与老人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理由可能是,有人正确指出他人违规,不必然导致违规者面临“不可承受之重”。反倒是,吸烟有害健康,不能排除老人猝死与吸烟伤身有关。二审判决显然不会令死者家属“满意”,却对社会有积极意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不是“见人下菜碟”,在公共场所劝阻他人吸烟不是不当乃至侵权行为。此类判决不可能令各方“皆大欢喜”,关注个案的同时,还要关注社会效果,平衡法律天平需要理性,不能意气用事。
 
    @法制日报叶泉:事实上,这个案子发生在去年5月,媒体报道以后,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杨先生,因为道理很简单,老人违法在先。在公共场所吸烟是违法的,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所以说,杨先生的做法没错。老人不听劝阻,与人发生争执并引发自身疾病,杨先生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凡事要讲法,这是必须的。同时,我国的法治原则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这种大的法治语境下,司法审判也必须体现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对与法律、道德相悖的诉讼请求不应该支持。事实上,法治思维是一种权衡思维,其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努力把负面影响消化掉,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引发新的问题。这个案子也是一样,杨先生尽到了法律要求公民应尽的义务,却惹来了一身麻烦,不得不花钱买平安。如此就很可能会引发负面效应,大家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违反法律、违反道德的行为视而不见、不敢斗争。不得不说,我们这个社会,敢于仗义执言、敢于管闲事的人似乎太少了。为了呵护这种“稀缺资源”,司法也不应该再抹稀泥了。当然,我们这么说不是对死者不敬,对老人的不幸理应同情。但也必须承认,一些老年人退休以后,不学习、不工作,与时代有些脱节了。法律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但是一些老年人却漠视法律,导致他们的很多行为在年轻人看来不可理喻。对这些人的普法教育、规则教育需要及时跟进。
 
    希望这次判决能给社会一个正向的启示,也给各地类似的民事案件判决一个正向的激励。
 
    @中国青年报善水:老人在电梯中吸烟,同处一梯的医生杨先生上前劝阻,这是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怎么可以让劝阻吸烟者付出代价呢?尽管吸烟的老人此后不久猝死,但令人同情的结果,并不能成为混淆对错的原因啊!
 
    在2014年国家卫计委向国务院上报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中,也明确提到要引导公民主动不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的控烟理念。该条例虽然还未正式实施,但各地政府纷纷升级的“控制吸烟条例”已全面体现了这一精神。也就是说,在公共场合拒绝吸二手烟本身就是一个人的基本健康权益,吸烟者没有任何不接受的理由。
 
    如果法律因为违规者自身的原因,让正义一方承担不合理的代价,无疑会对人们心底最朴素的正义感,造成沉重的打击。每个不合情理的法院判例,都可能对社会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如果以和稀泥的心态,各打几十大板,表面上谁的利益都兼顾了,实际上却对一些不良诉求开了方便之门,伤害了社会正义。
 
    明明是我伤害了你,可是你还不能批评我,因为这会让我生气,让我的疾病加重,你要承担责任——这样的逻辑一旦成为定式,不独人们不敢劝阻违规吸烟者,很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都可能无法得到正义力量的呵斥。
 
    @光明日报刘昌松:本案当事人杨某一直认为,自己在这件事上没有任何过错,一审判决后他之所以没有上诉,是因为他对老人突然离世也很难过,且发自内心地想给家属一定补偿,但只是捐赠而不是赔偿。原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认定杨某没有过错,也判定他只是补偿而非赔偿责任,数目也只有15000元,勉强能接受。
 
    但原审毕竟不是调解结案,不是确认杨某自愿捐赠15000元,而是强行判决他承担这个数的补偿责任。现终审法院直接代表正义发声,改判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亦即杨某对老人的死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等于司法对于杨某“不请而判”,力挺了杨某的正义之举。这也让公众对面对类似情形“劝不劝”的纠结得到彻底释然。
 
    郑州中院终审改判理由明确指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去年,最高法院在当事人无申诉的情况下,主动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撤销原判改判王力军无罪;今年伊始,又出现了河南郑州中院在当事人无上诉请求的情形下,终审改判“劝阻吸烟”者无责,这一刑一民两起改判,都远远超出了个案意义,期待这样的裁判今后能够再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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