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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凶宅索赔”案引发的深思

  来源: 华图教育  关键词:凶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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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一起“凶宅索赔案”——一名保姆砍死了住在出租房的雇主后自缢身亡,房东继而起诉遇害租户家属,索要“凶宅”贬值损失50万元。最终,双方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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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吴元中:如果调解无果的话,房东败诉没有多大悬念。因为,确如被告李先生所称的那样,其父作为受害人并没有什么过错,该房屋之所以会变成凶宅,并不是李先生及其父的原因,而是由杀人凶手所造成。但该案却引起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即良屋变凶宅,责任人是否应担责?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与中国台湾地区实行凶宅信息披露制度,不把凶宅的事实如实披露,让买主事前所知,就构成违法。中国大陆虽然没有披露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卖方隐瞒凶宅的事实,一般按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允许买方解除合同,或者支持降价请求。本案中,致害人对凶宅有没有赔偿责任?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房屋贬值等损失,受害人请求赔偿当然是有法律根据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支持。为了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也为了统一此类案件的赔偿尺度,有必要像精神损害赔偿那样尽快由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一个合理赔偿标准。

@人民网蒋萌:几年前,某地曾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家庭内部凶杀“灭门案”,案发的房屋一度也被称为“凶宅”。恰巧我有朋友住在同一小区,朋友说那套房没过多久就卖掉了。原因很简单,“凶宅”比市价便宜几十万元。可见,只有不合适的价格,没有不合适的买卖。如今,很多人淡忘了那起“灭门案”,房价近年的涨幅有目共睹,买“凶宅”那位业主或许感觉还不错……不得不说,很多人确实对“凶宅”怀有芥蒂,这不是迷信,而是切实的心理感受,有关房屋的价值在一段时间内会受到很大影响,影响消散的时长与人们淡忘的时间成正比。就本例而言,房屋所有人想向侵权方索赔,心情可以理解。房主知道租客被杀,租客家属是凶杀案最直接的受害者。但是,作为元凶的保姆也已死亡,其家境想必不佳,向保姆家人索赔很可能“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房主拿被害租客的家人“问罪”,想必有“逮住谁算谁”的心思。房主确实迁怒于人,但受害人家属想与“凶宅”彻底撇清关系似乎也难。双方都知道自己有“理亏”处,所以都同意调解,这是本案有望得到化解的契机。不管怎么说,本案对被害人家属与房东都是悲剧,生活还要继续,互谅对双方都好。

@长江网评论员:房屋因“凶宅”贬值,实际上不是价值规律的作用,也不是被告人故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而是人们的迷信思想在作怪。虽然法律支持利益受损一方的物质和精神赔偿,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间接为这种迷信思想“买单”。“凶宅”历来就被世俗观念和迷信思想裹挟,难免会出现门庭冷落之象,屋主的顾虑和难处值得体谅,但是租户因为自己的亲人死在了屋主的家里导致房屋成为“凶宅”就要赔偿屋主,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原告出租房屋是一种经营行为,任何营业行为都会有商业风险,出租房屋内发生凶杀案件并非被告故意或主动的,被告方也是受害方,这样产生的商业损失不应该由被告来承担。相比较探讨“凶宅贬值费”存在的合理性,我们更应该从转变社会风气、消除封建迷信思想和“凶宅”观念入手,大家都不信“邪”了,房子自然还是那所房子,价格遵循价值和市场规律涨涨跌跌,又何来“补偿”一说?

华图解析:房东的房子因为“凶宅”的原因被贬值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不能因为造成这一切是“迷信”的原因而否定其存在。毕竟“凶宅”本身就会给居住者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长期居住难免会出现心理负担。这是房子贬值的原因,而这一切都发生在租客使用期间。房东起诉租客的想法是合理的,但对于租客来说,不仅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楚,还要承受赔偿的现实,就太过于不合情理了。但租客亲属同样也可以把这些责任转嫁给杀人凶手,毕竟“凶宅”的制造是因为其一手导致的。

这样一来,就会成为一场三角关系的“法庭大战”,无论是对于房东、租客、凶手保姆等人都需要耗费太多的精力与时间,彼此都是得不偿失的。面对这种情况,一者需要三方进行面对现状后的协调,通过调解方式来化解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二者也需要国家对于这种现状做出一个新的合理的司法解释。调解,是彼此之间最合理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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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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