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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的哥收取“误工费”到底是对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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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赵先生和家人近日到成都旅游,在机场到酒店的路上将一个黑色双肩背包落在出租车上。捡到包的的哥提出应给300元“误工费”,引来赵先生的抱怨和投诉。当事的哥也对媒体喊冤,称假期生意太好走不开,从温江到文翁路来回费用合理。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京华时报周潜之:2014年,青岛某论坛一篇《模范出租车红飘带,归还失物索要高额路费合适吗》的帖子引起网友热议,内容是的哥归还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向乘客索要30元车费(实收20元),失主气不过,就把出租车司机道德批判一通。这事虽然争议很多,但最后的处理结果却很清晰:发帖者不仅支付了相应车费,还专门在微博公开向司机赔礼道歉。而化解那次道德困境的,正是当地拥有保障各方利益的规则。据青岛市运输管理局出租车管理处工作人员称,按当地出租车管理部门的规定,司机有义务保管好乘客遗失物品,但保管费用应由乘客承担,而在给失主送遗失物品时,是可以打表前往的,司机可以按计价器上的数额收取对方费用。像青岛这样的规则,其内在逻辑就是让有代价的道德行为得到合理补偿。这样,不仅是为了解决司机和乘客可能的扯皮,更深的意义,还是让道德行为没有负担,不受盲目的道德指责。有规则保障,才能让道德得到发扬,让更多的人以日常的小小善举,稳定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石。

@人民网蒋萌:曲高难免和寡。社会提倡道德,不应将道德捧上神坛,那无异于“捧杀”,道德应当是接地气的,道德不能排斥个体的权益与合理诉求。对拾金不昧并送还的人而言,要对失物付出保管与送还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而这并不是捡拾者“天然”应当承担的,社会不能苛求捡拾者“毫不顾己,专门利人”。作为失主,对于别人归还失物应有感谢之情。从这一角度,失主将自己的失误成本转嫁给捡拾者,恐怕并不那么理直气壮。那么,如何判断归还失物的合理成本,而不是敲诈勒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需要管理者出台规定规范。比如,日本《遗失物法》第28条规定,“失主应支付给拾物者相当于该物品价格(中略)5%以上20%以下的酬谢金”。日本这一法规能否借鉴,会不会在中国引发争议,见仁见智。但如上文所述,出租车司机归还失物时打表前往,这个成本由失主承担,应是不过分的。

@安徽日报吴林红: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的哥口中的“误工费”,若要换成法律术语,就是“报酬请求权”,这是我国法律支持的一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个案例中,失主寻包可能有一些曲折,双方可能发生了一些误会,但的哥主张“误工费”,没有什么不妥,不该受到指责。这是一种符合法律的理性行为。

少数人为何质疑的哥的行为?这种质疑主要不是基于事实的理性评判,而是过于苛刻的道德评判。就个人而言,做好事不求回报固然“功德圆满”;而从社会来说,能够达到这种道德水准的毕竟是少数人,我们不妨称之为“圣人道德”。多数人做好事还是希望得到一定回报,不论这种回报是精神鼓励还是物质回馈,我们可以称之为“凡人道德”。个人理想化的道德追求绝不能混同于社会普遍化的道德要求,否则社会行为有可能走向道德的反面。一概要求做好事不求回报,结果不是做好事的越来越多,而是“做好事就吃亏”的论调大行其道。做好事有回报,这种现实的道德观,虽然显得不够“高大上”,但是非常“接地气”,更容易“聚人气”,更利于全社会道德进步。

@皖江在线左崇年:从新闻报道来看,乘客赵先生不慎将背包遗落在出租车上,遭遇的“不愉快”,的哥在服务上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就事论事,的哥送还失物索要误工费,并无不妥,而是体现劳动价值等价交换原则,索要误工费合法合情合理,无可非议。

首先收取误工费合法。的哥并没有将乘客遗落物匿藏不还,体现了职业道德和良心。再说,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其次收取误工费合情。诚然,的哥有为乘客提供良好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但乘客是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的法定责任人,也是“乘客须知”的基本常识,的哥没有责任为乘客保管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乘客遗落物品责任在自身。再者收取误工费合理。的哥的经营目的是拉客赚钱,获取应有的报酬。乘客遗落物品,如果的哥在不影响自身经营的情况下,或者方便的情况下可以无偿提供送还服务,但是的哥没有送还乘客遗落物的责任。你让的哥及时送还遗落物,那么乘客就应该支付一定的报酬,这也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哥的劳动就应该获取应有的报酬。

@四川日报一川大叔ak:这个可以收,乘客别觉得不痛快,是你自己丢的,司机师傅也得抓紧时间挣钱啊,没有义务专程跑一趟给你还包。

华图解析: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美德,然而拾金不昧固然很好,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就应该对要求获得适当报酬的行为加以指责,更不应该用道德来胁迫别人免费帮自己做事。何况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就本事件来说,的哥收取“误工费”,是一种符合法律的理性行为,不该受到指责。

而事件中的失主,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还将自己寻找包的成本全部算在的哥和他人身上是非常不负责任、不成熟的表现。而且在其离开成都后还感叹说:“一直很喜欢成都,也听说这里人很热情,希望自己遇到的只是个例。”显然,他并没有从自己粗心大意的行为考虑,而是将自己丢包,花了很多功夫寻找丢失的包,以及的哥索要“误工费”全算在了成都人不够热情的头上。

说到底,“拾金有偿”是时候提上议事日程了,不仅作为表扬拾金不昧的精神,更重要的是用相关的法律让更多的人意识到——道德被用来胁迫他人则变成了一个魔鬼,而法律则是不让其成为魔鬼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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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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