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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挟尸要价”频现折射公共急救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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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眉县一水电站员工在水中发现一具遗体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将遗体拴在水电站大坝的护栏上,并向赶来的家属索要6000元打捞费。14日,记者从陕西省宝鸡峡管理局获悉,他们正在调查这起挟尸要价事件,事发的魏家堡水电站站长已被停职,同时管理局已派出调查小组前往当地处理后续事宜。(12月15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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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杨鹏:在任何领域,价格收费向来分外敏感,恰恰打捞尸体本身又没有明码标价,物价局更不管这码事,打捞尸体的费用引起争议在所难免,以至于此前有捞尸人感叹“下水前是爷爷,上岸后是孙子”,捞尸的活不好干,钱也不好挣。所以,宝鸡新近发生的这起“挟尸要价”,费用从开始的几千元降到最终的1500元,其实和此前的那些“挟尸要价”脉络并无不同,纠缠于费用的高低,这本身就有难以说得清楚的一面。基于捞尸的残酷现实,争议费用,其实没有意义。真正的问题在于,这发生在水电站之内。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有人负责管理的单位,绝对不是荒郊野岭,人们自然而然会问,这里发生的一切都应遵守公家的规矩,且不管有没有打捞的义务,但至少首先得报警,而不是用绳子拴在柱子上泡在水里吧?某种意义上,不报警,就是因为利益作祟。一旦报警,警察一来,捞尸的生意就泡汤了,别说1500元,一分钱都挣不到。水电站才是这起荒唐事件之所以能够发生的事实上的“保护伞”。人性都有软弱的一面,只能由刚性的制度来补足人性之软,让一切都遵从于制度、规矩和法律。

@人民网蒋萌:在高空作业的“蜘蛛人”通常收入较高,而且是按小时收费。“蜘蛛人”之所以有较高收入,是因为干这行不能恐高,需要年轻身体好,还要能忍受夏日在半空中被曝晒、冬日里“高处不胜寒”。而且,高空作业是高危行业,愿意干的人少,报酬自然高。对于“蜘蛛人”,物价局没有给出“工资指导价”,“蜘蛛人”的收入是市场决定的。再看“捞尸人”,虽然这不是一个正式行业,却是确实存在的活计。同样是高收费,“捞尸人”索价高却备受质疑,一是因为死者家属刚经历丧亲之痛,又面临不出高价难获亲人尸骨的“要挟”,使得家属以及许多旁观者从情感上无法接受。再者,相对于“蜘蛛人”干活往往是由单位支付报酬,捞尸都是个人出钱,对费用的敏感度不同。不管怎么说,大多数人都不愿干捞尸体的活,而且潜水作业具有危险性,既无义务,干的人又少,社会恐怕无法回避捞尸的报酬问题。但如果物价局真的给出“捞尸指导价”,相信又会引来质疑。所以,这确实存在纠结。行政者、公益机构应对此给予关注,可探索成立公益性的打捞队,或对捞尸人给予一定补助,特殊问题需要特殊处理,以缓解矛盾与焦虑。

@红网韩露:生命本无价,但是逝去的生命价值几何?层出不穷的“挟尸要价”,俨然给逝去的生命定了个贵贱高低。尽管舆论对要价的当事人一片讨伐之声,但究其根本,挟尸要价现象拷问的不仅是个别人的良知,更多的是公益性救济的缺位。如何解决“挟尸要价”问题,国外的做法值得学习,欧美国家政府为此专门设立了溺水事故救援队伍,并有许多活跃的民间水上救援团体,由政府提供救援资金和设备,并且还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定期的应急演练,政府公共救济和民间自发救援相辅相成,从根本上杜绝了“挟尸要价”这种畸形现象。

结合我国的国情,可由渔政等部门成立打捞救援队伍,为溺水逝者家属提供打捞的基本服务,同时与民间水上公益组织联络成立民间团体,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在兼顾成本的基础上成立溺水救援基金。同时据我国消防部门职能特点,界定打捞遗体与消防救援关系,将遗体打捞作为消防应急救援的一部分,必要时提供紧急援助。三管齐下,就能最大程度避免“挟尸要价”事件的再次发生。

@京华时报舒锐:本次发生在水电站的“挟尸要价”,则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因此更为恶劣。首先,即便涉事员工只是临时工,但是他承担着打捞杂物,保障水体不受污染、水流通畅的职责。对水库里出现的不明尸体进行打捞,在其职责范围内。其次,对相对固定的水库中突现的尸体进行打捞,比在江河之中付出的劳务要小很多,而他却张口就索要6000元打捞费。再者,在打捞尸体后,打捞者将尸体泡在水中,对逝者缺乏基本的尊重。更不可原谅的是,打捞者俨然把这种不端行为视为理所当然的“靠水吃水”的营生,每次遇到类似事件,都想着发一笔不义之财,若一个星期没人认领则解开绳子让尸体顺水漂走。

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道德范畴,触及了法律。在民事责任上,打捞者不仅要承担返还打捞费的责任,还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水电站也须因管理不善承担连带责任。在刑事责任上,这种没有合理合法依据,以尸体相要挟,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

@东北新闻网韩王辇:在一系列的挟尸要价的新闻中,我看到的是当今部分人唯利是图的道德沦丧,虽然更多的人讨论的这背后的公众服务的缺位,研究的是我们的政府应当如何加强公众服务,实行公益打捞,但是我的人认为加强公众服务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与此同时,还应当在法律中,对公民权利进行更加明确的定义,保障逝者可以安息,贩卖活人那是奴隶社会的黑暗,拐卖妇女儿童也为国家所打击,人体器官交易也是为国家所不容的,那么尸体这一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就可以被某些唯利是图的人捞起来漫天开价吗?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下,有的人眼里钱便是一切,但是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是什么都可以和钱挂上钩,一方面不断加强社会道德教育是我们迫在眉睫的任务,同时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也是避免这之中事件发生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让“挟尸要价”现象失去市场,让死者能保有最后的一点尊严。

华图解析:近年来,“挟尸要价”事件屡见报端,每每都会引起舆论鞭挞。虽说有些人是因为是因为付出了劳动,以此来得到一些报酬,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除了受到道德的谴责外,本无可厚非,但是,本事件却与之不同。他是将遗体拴在水电站大坝的护栏上,并向赶来的家属索要6000元打捞费。

《刑法修正案(九)》对此有明确规定,即“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侮辱、毁坏尸体罪是指以暴露、毁弃等方式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严重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显然,这位员工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道德范畴,已涉嫌构成侮辱、毁坏尸体罪,有可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与此同时,水电站也须因管理不善承担一定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基于尸体的特殊性,有关部门有必要建立尸体打捞制度,只有建章立制,才能明确政府部门的角色和责任以及合理收费与漫天要价之间的界限,才能界定“天价捞尸”是否违法,才能从源头上维护社会良知和生命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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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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