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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保护幼女是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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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背景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8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删除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14 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见8月24日中新社报道)

独家解析

自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嫖宿幼女案发生后,各界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与否一直存在争议,一些人担心“一律按强奸罪论处”后,“嫖宿幼女”行为非但不能收到社会广泛呼吁的从重处罚的效果,反而让犯罪者得了便宜。

其实,对于这种观点,大可不必担心,就目前的立法技术而言,这种不足是完成可以弥补的,一方面,人们更关注的是对受害人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后,并不代表嫖宿幼女行为就不会被重典处置。在司法实践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和强奸成年妇女的处理结果上往往是不一样的,前者往往重于后者。

而且如果承认可以“卖淫”,无疑就是给她们贴上了“妓女”的标签,导致受害人在生活中受人指指点点,影响其正常生活,更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是对幼女的二次伤害,这种伤害,除了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后果,也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统计显示,我国现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3.67亿,占到总人口的28%。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对家庭,乃至社会负责的表现,让每个儿童免于侵害(不只是性侵害),更是我们成人责无旁贷的义务;让孩子安全、有尊严地长大成人,废除“嫖宿幼女罪”只是一个新起点,只有真正的给孩子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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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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