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2、关于不得报考人员的规定更准确


  2011年上半年的招考公告中关于不得报考的人员,与2010年相比,表述更为规范,更准确。“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改为“2006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改为“在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生”;还加入了三条新的规定:“未满服务期、也未在2011年3月24日前解除选派协议的我市选派大学生”,“参加了2011年重庆市选派大学生到乡镇基层工作考试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四、考录工作更为人性化


  1、部分材料可在考察前提供


  现场复审报名资格时,在职人员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公告中表明若提供确有困难的,经招录区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机关同意,可在考察之前提供。这充分考虑到在职人员的现实情况,更为人性化地为考生服务。


  2、体检可以复检


  在体检环节,报考人员或招录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论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这也是避免部分考生由于紧张或其他情况影响体检结果,复检能增加体检的客观性。


  五、纪律要求更严格


  此次重庆市公务员招考公告中,对各种违纪现象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处理方法。“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录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考1年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报考的次年起计算)不得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具体的处理方法充分体现出政府在维护公务员招考的公平性方面的决心,以及对公务员本身诚信的要求。


  以上是对重庆市2011年上半年公务员招考公告的解读,这是为了考生在报考时能够对报考政策有一定的把握,但备考之路还需自身的提高。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成功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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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ua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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