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6)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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