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48.答案:B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题的表述可知,甲公司的制鞋机应认定为海城市的知名商品,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同处于海城市,故乙公司不得在生产销售同类商品制鞋机时,擅自使用甲公司销售的制鞋机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49.答案:C。《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乙公司将从甲公司购买的制鞋机换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即是上述第四项规定的侵犯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C项正确。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乙公司的上述行为并不同于此处的商誉诋毁行为。因此,D项不选。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乙公司的上述行为也不是虚假宣传行为。因此,B项错误。

    A项明显错误。

    50.答案:A。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与增值税相关的问题较为复杂,但本题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乙公司向丙公司销售自产制鞋机,完全符合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应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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