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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不久前举办的北京市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展览上,有这样一个案件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雷某原是某部财务司综合处副处长。1995年至1998年间,他非法挪用8000万元公款,借给曾经帮助过他的老乡用于经营,雷某从中受贿36.5万元,致使部分资金不能归还,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年轻有为的雷某也因此被判有期徒刑20年。东城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介绍:雷某在接受审查过程中。曾从头至尾向检察官诉说了他从一个偏远农村的苦孩子,靠一家人省吃俭用,靠自己刻苦努力读完了大学,留在北京并且进了大机关;在单位他又靠自己的聪明、能干很快得到了领导的重用;不到30岁就升到了副处级的历程。这些荣誉使他一直是全家的骄傲、全村的光荣,每次回家探亲都有县领导接待。然而一失足成千古恨,本来有希望前程似锦的雷某只能在铁窗中回忆过去的一切。

    (6)不容忽视的是,据某市对24名职务犯罪的执法人员进行分析时发现:研究生学历的有3人,大学本科学历的8人,大专学历的9人;副处级以上干部11人,占46%,科级干部9人,占38%。在这些职务犯罪中较为典型的仍以受贿贪污等经济犯罪为主,其中又以受贿居多,共有12人,占有50%;渎职侵权也占了相当比例,其中玩忽职守4人,放纵走私3人。利用手中的行政执法权尤其是自由裁量权,徇私、徇情枉法,牟取非法利益,是新时期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突出特点。由此可见,高学历并不等于高素质。相反,高学历者一旦堕入贪欲的深渊,危害可能更大。因此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监督是重中之重。

    (7)海淀检察院的调研报告表明: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部门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是“26岁现象”形成的有一个重要原因。某研究院26岁的女出纳员陈某,接手工作时有一笔美金没人告诉其如何处理,放在现金柜里一年多也无人过问,而且也未上账,于是其偷偷拿回家中予以侵吞。后陈某见单位财务核审不严,一步步加重犯罪,通过涂改发票贪污公款,大胆截留其他单位交来的供暖费等现金8万余元。检察机关查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不少追根寻源后都会发现发案单位的管理松懈、制度不严,致使有的案犯犯罪时间长达两三年之后竟无人察觉。有的单位违反财务制度,会计、出纳同为一人并长期不查账,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这种环境客观上起到了诱发和纵容犯罪的作用。

    (8)人生阅历浅薄,法律意识欠缺。有相当一部分不到30岁的年轻人,由于参加工作时间短,社会阅历、经验不足,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清楚、深刻的思考和认识,被称之为“生理上的成年人,心理上的未成年人”,相对于“59岁现象”犯罪而言,他们犯罪前的思想斗争、犯罪动机比较单纯,带有偶然性。如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某研究所助理工程师江某贪污公款5万余元给家人使用,起初还以为“自己是在尽孝道,是干正事,最多是挪用,以后向领导说明一下,作作检讨,再把款还上就行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这足以表明其思想的简单和法律意识的淡薄。

    (9)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助长了错误的人生观倾向。时下人们的观念中,尤其是被称为“新生代”、“新新生代”乃至“后新生代”的青少年们的观念中,“款爷”、“款姐”成为一些人崇拜的对象,香车豪宅、歌舞桑拿的生活方式为许多人所向往,总支,金钱本位的价值观念被一些年轻人认可和追求;而理想信念、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观念却不断弱化。当这两种观念发生严重倾斜时,为了实现“款爷”、“款姐”般的生活方式,一些人便不择手段。

    (10)单位忽视了对年轻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警示教育和法律教育。在同样大气候下,面对同样的诱惑和考验,为什么有的人出污泥而不染,始终保持一身正气,有的人就腐化堕落呢?原因在于理想信念、人生观、世界观不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同。前者面对金钱不忘奉公、正直、守法、廉洁;后者见着金钱就忘了理想信念、国法党纪,一经诱惑便俯首称臣。沦为金钱的俘虏和奴隶。大多数单位把廉政教育工作重点放在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身上,对参加工作不久的国家工作人员侧重于业务培养,认为他们单纯、幼稚,而且权限较小,廉政上不会出什么问题,而且大多数年轻人在工作之初表现积极向进,也容易使单位忽视对他们的警惕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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