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一、单项选择题

    1.C2.A3.C4.C5.B6,A7.D8.B9.C10.C11,C12.D13.D14.C15.D

    16.A17.C18.C19.D2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2.AD3.ABCD4.ABCD5.CD6.ABCD

    7.ABCD8.ABD9.ACD10.ABCD

    三、简答题

    1.(1)过错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这是各国法律中传统的最基本的归青原则。但是由于现代化大工业的发展,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现代各国的法律中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即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即使无过错,按法律规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2)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一般由违法行为者自己承担,不能株连家属和其他人。(3)责任法定原则。对违法者是否要追究法律责任,追究何种法律责任,采取何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追究多重法律责任以及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2.(1)主体适用范围。劳动法的主体适用范围确定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此外,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劳动法。日常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工作者,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的除外),现役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但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劳动者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等,应当适用劳动法。社会目前存在的家庭用工(如保姆),民间以个人或者家庭的名义雇请的临时性帮工等,因为家庭或者个人都不是劳动法的用工方主体,因此,所涉及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所产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2)空间适用范围。《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都受劳动法的管辖。因此,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中国籍职工或者外国籍职工,都受我国劳动法的管辖和保护。中国境内的企业,在承揽外国工程建设等项目后,其管理机构及其劳动者都在外国工程项目所在地从事劳动,所产生的劳动关系及其劳动者,按照企业国籍国和劳动者属人管辖原则,仍然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与其外方职员所产生的劳动关系,应由外国企业所在国劳动法管辖;它们在中国招用的劳动者,按照劳动者属人管辖原则,仍应适用我国劳动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国家承担赔偿责任须符合下列条件:

    (1)损害必须是国家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像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5)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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