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2.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拆迁条例》是2001年制定的,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加紧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王胜明强调,2001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关注并保障民生,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问题上作出了许多保障广大农民和城市居民合法权益的新规定。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就是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这些新规定出台的,并与这些新规定是一致的。王胜明举例说,《物权法》中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规定了补偿款,里面用了一个词叫“足额支付”,就是因为补偿款在实践当中有时候到不了位,所以《物权法》规定要足额支付,而且还提到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城市居民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这些都是国务院在2001年以后特别是2004年、2005年、2006年有关文件中的明确规定。王胜明指出,2001年的《拆迁条例》应当修改,“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到,这些年来我国的发展变化非常快,党中央、国务院在保障民生方面作出了许多重大的制度性安排”。


  3.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正式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依据新的《条例(草稿)》,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来主导完成,这是拆迁工作理念上的重要变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势必要求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开发商主导拆迁的模式,代之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政府主导拆迁的制度设计。政府主导拆迁的实质是政府承担起组织实施拆迁的职能,把城市拆迁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政府拆迁后“熟地出让”或“熟地建设”的模式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土地闲置、烂尾地块以及被拆迁人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等诸多问题的出现,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拆迁难”问题。


  事实上,早在2007年12月14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就已经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审议过。据新华社报道,此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这样做,用的时间长一些,但这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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