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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酒驾撞死人,为何不承担刑事责任?

2013-10-18 11:20:17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省周口市纪委昨日发布消息称,周口市卫生局纪检组长王友林因交通事故被撤销党内职务。据王友林称,此次处分因两年前他酒驾撞死人。为什么两年后才被处理,该市纪委三缄其口。(新浪新闻,10月17日)

  两年前,王友林酒驾撞死人,被刑事拘留8天,然后以28万元的赔偿金化解了事。两年后,因为“得罪了一些人”被人举报,引来了这场“撤职风波”。至于为何事发两年后才被处分,有网友爆料称是王友林“利用职务之便,四处活动”,才将事情压了下来。

  对于这个事件,笔者和众多网友一样,很好奇这份“迟来的处罚”背后所隐藏的秘密,但笔者有兴趣的是王友林在当年的那起交通事故中是否构成犯罪?拘留8天、赔款28万元,是否就是王友林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全部?检察院对王友林的“不予起诉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王友林的酒驾行为明显,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至于王友林在事故中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从报道中却是难以看出。

  假如王友林仅仅负事故次要责任,那检察院对他“不予起诉”也算合情合理,可是如果不是呢?那检察院的“不予起诉”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便是有待商榷了。

  (文/罗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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