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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07 是该职位在关税司中的顺序号

  (三)工作项目:列出职位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五)所需知识能力: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六)转任和升迁的方向:职位上的任职人员按照业务一般要求可以转任和升迁的方向。

  (七)工作标准: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五、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

  (一)各层次非领导职位;

  (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内司长级职位及其以下职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其以下职位。

  六、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

  (一)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用。

  (二)职位说明书原则上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在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缺员等)也可由各职位的直接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三)职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员审核职位说明书。

  (四)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职位说明书,报部门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部门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职位或改变工作内容,须按上述程序及原则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

  (一)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规定的比例限额不得突破,设置方案必须经上级人事部门核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须使用其他名称,国务院各部门需经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级政府需经省级人事部门同意,并明确写入设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原有的副处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市(地)、县级政府以下机关原有的副科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比例限额,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规定的职责。

  八、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一)公务员的级制要按照国务院下发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并套改相应工资标准。

  (二)机构改革完成后,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必须按照确定的职能和设置的职位,确定每个公务员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照确定的职务确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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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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