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19.考察工作按什么文件执行?

    答: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20.对虚假报考及恶意注册等行为如何处理?

    答: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1.被确认录用为公务员后,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答: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22.如果有招考公告和政策问答以外的问题,如何咨询?

    答: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9942(各市政策咨询电话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技术咨询:0571-87057026。

    23.已经报考了提前组织录用职位的,能否再报考其他职位?

    答:不可以。

    24.专业不符但具有招考专业相对应资格证书人员能否报考?

    答:所受学历教育专业与招考专业不一致的人员,报考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时:职位要求本科学历的,报考者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招考专业相对应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由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位要求硕士学历的,报考人员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学位,并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资格或证书。

    若报考各市及以下机关公务员,以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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