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三、招考程序

  报名与确认,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录用。

  (一)报名与确认

  采用网络报名和个别机关现场报名的方式。

  1、报名方法

  (1)网络报名

  除个别机关外,允许报考人员选报符合职位条件且笔试科目完全相同的2个以内职位(既报考职位、调剂职位),具体方法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阅《报名流程》。

  (2)个别机关现场报名:只允许报考一个单位一个职位,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4张、报考费及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到指定地点报名。

  现场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二。

  2、报名笔试费

  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3、要求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职位条件、要求报名,凡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及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责任自负。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检察业务部门科员职位的人员需加试《法律专业知识》。法官、检察官职位《法律专业知识》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

  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监狱、劳教警察除外)职位的人员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取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法律专业知识》:150分钟,满分100分;

  (4)《公安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

  (5)《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

  2、笔试加分

  对下列人员可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进行加分

  (1)使用非本民族文字答题的维、汉、哈、蒙、柯、锡伯民族报考人员加10分。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疆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选聘到村任职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加5分。

  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八个月以上(时间截止2009年6月30日)。

  (3)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加5分。

  符合上述情况者,只能加分一次,不能累计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4、笔试试卷命制:笔试试卷由自治区用维、汉两种文字统一命制。

  5、笔试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统一确定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填报的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1—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

  缺考一科、《汉语基础知识》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在笔试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职位未入闱,调剂职位所报职位出现零入闱的情况下,按笔试成绩递补到调剂职位。凡报考职位已入闱,不再调剂到调剂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资格审查

  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地州市进行资格审查,其中:

  (1)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

  (2)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的人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4)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和“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5)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的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须提供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选派干部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6)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7)新疆户籍人员配偶(子女)须提供配偶(父母)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等材料。

  3、资格审查部门

  (1)自治区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招考职位的资格审查。

  (2)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全区各级法院法官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区各级检察院考录职位的资格审查。

  (3)自治区地税局、质监局、工商局、监狱局、劳教局负责本系统(单位)招考职位的资格审查。

  (4)各地州市负责本地区考录职位和各级人民法院除法官以外招考职位的资格审查。

  (5)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由招考地区人事局负责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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