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2011年河南法院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考的范围:

  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他社会人员和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

  (二)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4、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6年4月18日至1993年4月18日期间出生;报考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的人员,年龄在23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即1971年4月18日至1988年4月18日期间出生;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增加体能测试,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

  7、具备拟录用职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列入初任法官任职人选的招考范围。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考法官助理、执行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职位的,不受相应专业的限制,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限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法官学历条件地区的基层法院。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法律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经历。法律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参加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已被录取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

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拟录用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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