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3 11:06:2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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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的法律备考中,婚姻法作为常考点经常出现在命题老师的视野中,尤其是其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和约定夫妻财产,法定相对于约定考查较多,而考生往往只会对哪些是法定夫妻财产进行简单地死记硬背,题干稍微加大难度,学员就会陷入命题陷阱,为此,今天我们就结合案例谈谈新法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考点。
案例:2018年2月1日张三与李四登记结婚,后因家庭变故,生意上出现低谷。3月2日张三私自打电话给王五,希望能够多少借点现金,帮助其渡过难关。鉴于平时朋友关系不错,王五爽快答应了,并当天借给张三15万元现金。可是,在随后的日子里,由于张三生意越来越差,对自己已经失去了信心,每天除了喝酒抽烟来消愁之外,根本就没有心思继续经营。甚至有时耍起大牌,整天回家和妻子吵得不可开交。渐渐的,妻子感觉日子过不下去了,向张三提出离婚。不料,王五很快知道了张三可能要离婚的消息,加之自己也急需用钱,就及时找到张三妻子并要求其偿还15万元的债务。
问题:那么,当初张三以自己名义借债,他的妻子是否有法律义务归还呢?
解释:根据2018年1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张三与李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以个人名义对外借债的,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支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换句话说,张三妻子李四想拒绝还款,必须证明其丈夫借款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反之,则需要共同偿还15万元的债务。照这样,是不是说只要丈夫以个人名义借款,不管借了多少,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吗?显然不是的。该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若张三当初借款数额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范围的,假如王五要求张三妻子李四偿还超过部分的,王五需要举证证明超过部分借款依然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否则只能将超过部分视为是张三个人借款,并由张三个人偿还。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89号文件提出对此可参考数额化认定标准。单笔举债或者对同一债权人举债在20万元以下的,可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即,按照浙江高院规定,如张三以个人名义当初向王五借款30万元。那么,虽然张三背着妻子李四私自借款,但推定其中2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三与李四共同偿还(假如李四可以证明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则不需要偿还。但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生活支出较为复杂凌乱,对此李四举证存在困难。)。若王五能够举证剩余10万也是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则剩余这10万也应由张三与李四共同偿还。若王五能够举证剩余10万也是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则剩余这10万也应由张三与李四共同偿还。若王五无法证明剩余10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则只能主张由张三个人偿还剩余10万元。
所以考生在接下来的复习中首先要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有整体的了解,其次要对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共同财产以及夫或妻一方财产具体包含了哪些有深入学习。此外,还要结合新的司法解释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备考的时候可以找一些婚姻法的试题配套练习,在做题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对考点的掌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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