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执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安机关、省监狱管理系统和省戒毒管理系统等人民警察(司法警察)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还应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体检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全面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省级法院、检察院实行差额考察,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