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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法律公共基础知识:国家赔偿制度(3)

2015-12-17 14:17:01 三支一扶招聘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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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的程序是解决行政赔偿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包括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两个环节。从程序性质上看,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则属于司法程序。从程序之间的关联性来看,行政先行处理程序是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先行程序,换句话说,受害人必须通过行政先行处理程序要求行政赔偿,只有在其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依据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就是行政赔偿请求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赔偿请求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其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包括:赔偿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如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记入笔录。

  (四)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是指对行政赔偿请求人有权行政赔偿义务的机构。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或实施侵害的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三、刑事赔偿的范围、程序和义务机关

  (一)刑事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具体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扣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扣留措施,但是扣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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