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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论热点:“当事人和解”凸显法律惩罚学术抄袭不力

来源: 华图教育2016-08-16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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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宣城的公务员金鹏此前网上发帖,举报贵州遵义师范学院一副教授全文抄袭自己的毕业论文。遵义师范学院校方调查后认定,该副教授侵占他人成果,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另据报道,当事双方随后达成和解,金鹏表示不再追究此事。

公务员申论热点:“当事人和解”凸显法律惩罚学术抄袭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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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题

如何才能解决学术抄袭问题呢?

【政策解读】

《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参考分析】

其实,近几年来,论文抄袭现象并不少见,甚至出现泛滥态势。不管是学生,还是教授,或者是某些身居高位的官员,都常常会曝出论文抄袭事件。抄袭劣迹败露后,我们发现总是会出现大量的“烂尾新闻”,事件被发现了,调查进行了,但事后的处罚力度却明显乏力,不能起到遏制抄袭行为的效果。通常来说,抄袭行为被定性后,往往都是面临着“内部处理”,很少可以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惩罚和约束。

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律处于空白状态,根据民事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遗憾的是,该规定明显缺乏威慑力,即便行为人承担责任,也只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无法让行为人感到“痛感”。在刑法领域,虽然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是行为人必须要“以营利为目的”,从而将“非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挡在了刑罚的视野之外。

因此,法律层面过于宽松,为行为人的抄袭行径提供了“天然屏障”,让他们无所顾忌。从根本上而言,不管是“内部处理”的隔靴搔痒,还是民事法律层面的弱化,都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抄袭行为的滋生和蔓延。试想,抄袭行为的背后,是可观的利益预期,较之于轻飘飘的处理结果,行为人必然会陷入抄袭的“狂欢”中。

在本次事件之中,不仅是法律层面过于宽松,而是事后的处置方式:一方解释并道歉,另一方表示不再追究,双方和解,皆大欢喜。

还好,这样“温柔敦厚”的方式并没有抹平事件。事件发酵的几天中,遵义师范学院作出了处理决定:解聘抄袭者副教授职务;对该论文宣布撤稿,并登报声明注销;终止、撤销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两年内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由此,一起恶劣的抄袭事件从“当事人和解”回归了正规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置机制。

学术成果不是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也不是私相授受的礼物,而应该是一个社会的公共产品。论文一旦发表,就成为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正是这种公共性不断丰富并提振着社会公众的精神境界。对学术抄袭的“宽容”,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知识产权,而且更伤害了一个社会共同恪守的文化价值。这也是任何一个学术共同体均不会容忍抄袭的原因所在。

一直以来,国内学术界屡屡爆出抄袭丑闻。个中原因,一方面是当下学术评价机械单一、论文数量重于质量,特别是在职称晋升等方面,论文数量、期刊等级等往往是“硬杠杠”,很多人为了评职称公然造假抄袭。此次事件中,当事人之所以在2013年6月底之前集中发表了5篇论文,正是为了“赶趟儿”评上副教授,而他也确实如愿以偿。

另一方面,学术评价体系的失灵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一篇抄袭来的论文居然能够原文照发,可见当下学术期刊的监督审查机制仍然“网眼”过大,漏网之鱼太多。

更关键的是,发现学术抄袭之后相关惩戒的不及时、不到位,往往助长甚至鼓励了抄袭行为的泛滥。对学术不端者课以严肃惩罚的案例仍嫌太少。公众每每在扼腕长叹的同时会发现,很多学术抄袭事件往往不了了之,而这种不了了之,又会再次成为抄袭者铤而走险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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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务员申论热点当事人和解学术抄袭 编辑:华图教育